定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公告
根据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冀人社字〔2025〕137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确定了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25年12月1日执行。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23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2元。
二、本次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参照执行。
三、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四、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以下各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