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定州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定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印发《定州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修订)》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市直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创新驱动发展、以科技创新推进产业创新、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等决策部署,更好地发挥企业技术中心对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引领支撑作用,我局根据《河北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修订)》(冀发改高技规〔2024〕1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定州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定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3月28日
定州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策部署,落实市委、市政府相关工作安排,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高质量建设定州市企业技术中心,提升产业关键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能力,促进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依据《河北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修订)》(冀发改高技规〔2024〕1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在建立适应市场需求和自身发展要求的创新机构基础上,可申请建立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围绕省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依托发展基础良好、创新能力较强、行业影响较大的企业布局建设,培育产业转型升级“加速器”和技术策源地,引领推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市税务局负责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市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并牵头负责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
第二章 认定
第四条 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工作每年组织一次, 由定州市发展和改革局牵头组织。
第五条 申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企业必须是在我市辖区内进行注册和纳税的企业法人。
(二)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我市行业领域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三)企业领导层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自主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四)具有较完善的研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发投入;
(五)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支结构合理,业务素质较高的技术人才队伍;
(六)企业技术创新体系较完善,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七)企业三年内(指申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当年起向前推算三年)未发生:1.严重偷、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2.涉嫌涉税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3.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4.走私行为。
(八)年度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不低于200万元,专职研究与实验发展人员数不低于15人,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万元。
第六条 认定程序:
(一)市发展和改革局根据国家、省产业政策结合我市产业发展特点,提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重点和方向并下发申报通知。
(二)有申报意愿的企业向市发展和改革局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定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见附件1)、《定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数据表》(见附件2)、《定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指标附表》(见附件3)、需提供的附件及证明材料(见附件4)。
(三)市发展和改革局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指标体系对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初步评审。
依据初评结果,市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市税务局等有关部门对是否存在上述第五条第(七)项涉税违法情况进行核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四)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依据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审要求,对通过初评和涉税审查的企业技术中心,组织进行专家评审,形成评审结果。
第七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市税务局依据综合评审结果,择优确定定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并予以公布。
第三章 技术中心的建设和运行
第八条 技术中心的组织机构应依照精干、高效的原则,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合理设置。
第九条 技术中心主任一般由企业主要领导担任,并实行主任负责制。研发课题实行课题组长或项目经理负责制。
第十条 技术中心应设立由企业主要领导及开发、生产、经营、财务等部门组成的技术委员会,负责研发方向、重点课题和经费预算等重大问题的决策,制定年度计划,并对技术中心的工作绩效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 技术中心可聘请企业内外的有关专家、学者组成专家委员会,负责对技术中心的研发方向、重大技术问题及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咨询和评估。
第四章 撤销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指标不达标;
(二)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
(三)企业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四)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五)因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六)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七)企业被依法终止
第十三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对撤销的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予以公布,并抄送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市税务局。
第五章 管理与政策
第十四条 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内容及数据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经核实的,申请企业三年内不得申请市认定;已是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撤销其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三年内不得申请市认定。
第十五条 因第十二条原因被撤销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第十六条 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报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对企业更名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并予以公布,抄送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市税务局。
第十七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在创新能力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化、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科技计划、技术改造等方面,对我市企业技术中心予以支持。
第十八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对优秀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优先推荐省和国家认定。对企业技术中心所在单位申报项目优先安排、推荐各类政策资金支持。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定州市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一、企业的地位和作用
1.企业基本情况。包括所有制性质、主要下属企业,职工人数、企业总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销售收入、利润、主导产品及市场占有率等。
2.企业的行业地位和竞争力。企业在本行业的领先地位和竞争优势,在生产经营及创新方面获得的荣誉,与国内同行业企业相比所具有的规模和技术优势。
3.企业对本行业技术创新的引领作用。包括企业对促进行业关键技术创新、数字化转型、低碳清洁发展等方面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二、企业技术创新的现状和成绩
1.企业技术中心组织建设情况。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历程,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和运行机制(包括企业技术中心组织架构,中心领导层及技术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构成,科研项目、研发经费、人才引培、专利标准创建、奖励激励、技术交流合作等制度规范)。
2.企业技术中心创新基础条件。企业技术中心研发人员团队、高层次人才(专家、博士、硕士)及技术带头人情况,技术开发经费投入额及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情况,研发与试验设施条件建设情况等。
3.企业技术中心研发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关键技术研发、新产品新工艺新模式创新,产学研协同创新,国内外技术交流合作等方面。
4.企业技术中心取得的主要创新成果。形成的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情况,技术成果转化应用情况,技术创新对企业提质增效、提升核心竞争力的影响作用。
三、企业技术创新战略和规划
1.企业中长期技术创新发展战略及规划情况。
2.企业近期在加强技术创新方面拟实施的重点举措,包括创新条件建设、创新人才集聚、重点研发项目部署等。
附件2
定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数据表
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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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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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属企业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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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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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行业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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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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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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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中心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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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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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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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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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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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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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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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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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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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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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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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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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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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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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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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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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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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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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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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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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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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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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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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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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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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中心高级专家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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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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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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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中心博士、硕士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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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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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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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技术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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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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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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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全部研发项目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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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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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项目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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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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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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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以上研发平台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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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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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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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研发平台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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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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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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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国家(国际组织)、省、市认证的实验室和检测机构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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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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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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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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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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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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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发明专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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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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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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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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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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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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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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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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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三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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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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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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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产品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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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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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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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产品销售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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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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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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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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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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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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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市级以上科技类奖励项目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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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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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企业名称应写全称,需与公章一致(加盖公章)。
2.统计行业代码: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11)》,填写企业主营业务对应的统计“大类”(二位码)编号,如主营业务为“农副食品加工业”的企业,填写“13"。
3.报告年度:指认定申请前一年度。如无特殊说明,所有指标填报均为报告年度。
附件3
定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指标附表
定州市企业技术中心申请认定企业,需对应认定数据表相关指标,逐项填写以下附表。如某一附表内容本企业无情况,应附空表。
附表1 数据统计范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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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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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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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属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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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或注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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隶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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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说明:
1. 企业名称:填写技术中心所在企业的名称,应与企业加盖的公章一致。 2. 所在地:下属企业是法人的,填写注册地;下属企业为非法人的,填写经营所在地;境内下属企业地点填写至市、县,境外下属企业所在地填写至所在国家。 3. 隶属关系指下属企业与技术中心所在企业之间隶属关系,填写相应分类代码:1. 分公司;2. 子公司;3. 控股公司。 4. 参股企业不列入统计。 |
附表2 技术中心高级专家和博士、硕士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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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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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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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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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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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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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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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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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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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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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说明:
1.“出生年月”为6位编码,其中前4位为年份,后2位为月份(01......12)。 2.“所在部门”指企业技术中心下属部门或分支机构名称。 3.“专家类型”填写相应专家分类代码:1. 国家有突出贡献专家;2. 国家专项津贴获得者;3. 省部有突出贡献专家;4. 省部专项津贴获得者;5. 计划单列市、设区市有突出贡献专家;6. 计划单列市、设区市专项津贴获得者;7. 博士;8. 在站博士后;9. 硕士;10.其他类型(需具体说明)。 4. 联系电话为专家本人常用电话,以便于评审组与专家联系核实。 |
附表3 企业有效发明专利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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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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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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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国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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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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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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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公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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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说明:
1. 该表只填写有效“发明专利”,已经无效的专利和报告年度之后获得授权的专利不列入。 2. 所有填列专利信息请按照专利号顺序依次排列。 3. 该表所填写信息需与《发明专利证书》内容一致。 4. “专利权人”应为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
附表4 企业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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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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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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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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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国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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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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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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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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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说明:
1. 本表只填写报告年度被受理的申请专利,所填写信息应与《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内容一致。 2. 专利类型依次填写相应专利分类代码:1. 发明;2. 实用新型;3. 外观设计。 3. 申请日期为8位编码,其中前4位为年份,5-6位为月份(01......12),后2位为日期(01......31)。 |
附表5 最近三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标准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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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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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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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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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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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或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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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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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说明:
1. 最近三年指报告年度、报告年度前一年度、报告年度前二年度。 2. 所填标准应为现行有效标准。 3. 标准类型应填写标准分类代码:1. 国际;2. 国家;3. 行业;4.地方;5.团体。 4. 颁布日期为8位编码,其中前4位为年份,5-6位为月份(01.....12),后2位为日期(01......31)。 |
附表6 市级以上研发平台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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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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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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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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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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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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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复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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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说明:
1. 本表只填写技术中心企业及其下属企业为依托单位的研发平台,不填写参建平台。 2. “名称”、“批复文号”应与有关政府部门批复文件一致。 3. “级别”应按相应分类代码填写:1.国家级(含国家地方联合);2.省(部)级;3. 市级。 4. “主管部门”填写相应平台建设的国家(省、区、市)政府主管部门名称。 5. 平台类型按相应分类代码填写:1.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2.技术创新中心;3.重点实验室;4.产业技术研究院;5.产业创新中心;6.制造业创新中心;7. 其他(需具体说明)。 |
附表7 省级以上部门(组织)认证实验室和检测机构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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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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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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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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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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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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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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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说明:
1. 本表所填信息应与认证认可证书相关信息一致。 2. 类型指认证认可类型,填写相应的分类代码:1. CNAS;2. CMA;3. CAL;4. 其他(需具体说明)。 3. 认证机关填写相应认证组织分类代码:1.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2.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3. 其他国家(国际组织)认证认可机构(需具体说明);4.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4. 有效期为6位编码,其中前4位为年份,后2位为月份(01......12)。 |
附表8 获市级以上科技类奖励项目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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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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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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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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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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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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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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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说明:
1. 本表所填信息应与获奖证书相关内容一致。 2. 获奖项目填报的时间范围为报告年度及其前一年度。 3.“奖励类型”填写相应奖励分类代码:1. 国家自然科学奖;2. 国家技术发明奖;3. 国家科技进步奖;4.国防(军队)科技进步奖;.5.省自然科学奖;6. 省技术发明奖;7.省科技进步奖;8.詹天佑奖、鲁班奖;9.工业设计奖;10.市科技奖。 4. “奖励等级”填写相应的获奖分类代码:1. 特等奖;2. 一等奖;3. 二等奖;4.三等奖。 5. 获奖者应为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及其下属企业职工。获奖者为个人的,需提供个人相关信息及必要证明材料。 |
附表9 主要研发仪器设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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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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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设备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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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号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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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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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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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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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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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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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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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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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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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说明:本表只填写技术中心企业及其下属企业拥有的单台(套)原值在3000元以上的技术开发仪器设备,低于3000元的设备可分类汇总或列入其它类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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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需提供的附件、证明材料及指标解释
一、需提供的附件、证明材料
1.相关财务报表:企业利润表。
2.相关统计报表: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研发项目情况(国家统计局107-1表),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国家统计局107-2表)。
未列入国家统计局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研发活动情况统计范围的企业,应参照上述表格格式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提供。
大型企业集团的财务及统计报表,未包括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下属企业(包括分公司、子公司和控股公司)的,应归集下属企业报表数据分别形成合并表加盖单位公章提供。
3.认定指标必要证明材料。主要包括技术中心高级专家(博士、硕士)、发明及申请专利、主持或参与制订标准、研发平台、实验检测机构、科技奖励等指标证明材料。
4.企业出具的报送认定材料真实性承诺函。
二、指标解释
1.主营业务收入:指报告年度内企业确认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的收入。根据会计“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报。若会计报告和会计报表中未设置该科目,以“营业收入”代替填报。
2.研究与试验发展(简称“研发”)经费支出:指报告年度内企业研发活动的经费支出合计,包括企业内部的日常研发经费支出,当年形成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支出和委托外单位开展研发的经费支出。
3.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指报告年度内企业内部直接参加研发项目人员,以及研发活动的管理和直接服务的人员。不包括全年累计从事研发活动时间占制度工作时间10%以下的人员。
4.企业职工总数:指企业在报告年度内平均拥有的从业人员数,按照统计指标“从业人员平均人数”计算。
5.技术中心高级专家人数:指全职在技术中心工作、获得国家、省、部(计划单列市)、设区市等政府部门认定的有突出贡献专家或者享受国家、省、部(计划单列市)、设区市专项津贴的专家数;获得副高级职称以上的专家数。
6.技术中心博士、硕士人数:指全职在技术中心工作、获得博士、硕士学位的人员数。在站博士后可以作为博士进行统计。
7.来技术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人数:指来技术中心从事研究、技术开发工作的具有较高科技开发能力的海内外专家累计人月。最小统计单位为0.5人月。
8.企业全部研发项目数:指企业在报告年度当年立项并开展研发(制)工作、以前年份立项仍继续进行研发(制)的研究开发项目或课题,包括当年完成和年内研发工作已告失败的项目,不包括委托外单位进行研发的项目。从研发项目类型看,包括新产品开发项目数、新技术开发项目数、新工艺开发项目数、新服务开展项目数与基础研究项目数之和。
9.技术研究和应用研究项目数:指企业全部研发项目中主要以科学原理的探索与发现、技术原理的研究为目标的项目数。
10.省级以上研发平台数:指企业作为项目法人承担建设国家、省有关部门归口管理且已经获得批复的科技类、研究开发类平台数。
11.市级研发平台数:指企业作为项目法人承担建设、市级政府有关部门归口管理且已获得批复的科技类、研究开发类平台数。
12.通过省级以上部门(组织)认证的实验室和检测机构数:指通过省有关部门和组织认证认可、仍在有效期内的实验室、检验检测机构数。
13.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指报告年度末企业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中的仪器和设备原价。其中,设备包括用于研发活动的各类机器和设备、试验测量仪器、运输工具、工装工具等。
14.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发明专利数:指报告年度末企业作为专利权人拥有的、经国内外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授予且在有效期内的发明专利件数。
15.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指报告年度内企业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专利件数。
16.当年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指报告年度内企业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发明专利件数。
17.最近三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及先进团体标准数:指企业在报告年度、报告年度前一年、报告年度前二年主持或参加制定,目前仍有效执行的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以及团体标准中技术指标先进、引领带动性强的团体标准数量。
18.新产品销售收入:对于制造业企业,新产品销售收入指报告年度内企业销售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的全新产品,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比原有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的产品实现的销售收入。新产品既包括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并在有效期内的新产品,也包括企业自行研制开发,未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从投产之日起一年之内的新产品。对于建筑业企业,新产品销售收入指报告年度内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结构、新材料等实现的营业收入。对于服务业企业,新产品销售收入指报告年度内企业通过提供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传递系统、服务技术手段等方面全新的或者作出明显改进的服务实现的营业收入。
19.新产品销售利润:指报告年度内企业通过销售新产品、开展新服务实现的销售(营业)利润。
20.利润总额:指报告年度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收入扣除各种耗费后的盈余,反映企业在报告期内实现的盈亏总额。
21. 获市级及以上科技类奖励、国家行业创新成果类奖励项目数:指企业在报告年度及前一年度获得的市级以上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数量,以及鲁班奖、詹天佑奖、工业设计奖等国家行业创新成果类奖励的项目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