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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鼓励企业入园进区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征集
发布时间:2024-08-2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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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鼓励企业入园进区的若干措施

(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征集

 

根据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鼓励支持企业入园进区若干措施的通知》,为促进工业企业向园区集中发展,我市拟印发实施《关于印发鼓励支持企业入园进区若干措施的通知》,现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通过邮件、书信等形式,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征求意见时间

  即日起至2024929日。

二、意见反馈方式

(一)发送邮件邮箱:dzzhaoxinkai@126.com

  (二)寄发信函定州市中山中路定州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209邮编073000。信函封面请注明“《关于印发鼓励支持企业入园进区若干措施的通知》意见”,信函内容请附建议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三)传真0312-2302011

附件:关于印发鼓励支持企业入园进区若干措施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024827

(联系人:赵信楷   联系电话:0312-2302011

 

 

关于印发鼓励支持企业入园进区若干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促进企业向园区集中发展,提高要素资源配置效率,提升园区开发利用水平,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支持园区扩容扩区升级发展

1. 支持市建投公司和市开发区建投公司等市场主体对工业区进行改造提升和整体开发盘活低效工业用地。原则上不再新增园区外零星工业用地,引导现状零星工业用地、零散低效工业用地向园区腾挪集聚。支持园区依法依规扩区升级,对园区内符合规划、产业导向的企业,允许利用自有工业用地提升改造增加容积率,不收取增容地价款,保障企业发展空间。责任单位:市高新区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建投公司、市开发区建投公司,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支持入园进区企业创新发展

2. 支持鼓励企业在创新平台建设、科技研发投入、创新主体培育、科技成果转化、数智化转型、协同发展等方面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按照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促进高质量发展干措施》(定政办字〔202424)执行。责任单位:市科工局、市财政局,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 支持企业申报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支持符合上级相关政策的企业申报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再贷款节能降碳、循环经济、高新技术等领域级专项资金支持企业项目优先纳入省、市重点项目清单管理。责任单位:市发改局,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支持入园进区企业要素保障

4. 对企业项目储备土地进行必要前期开发,完善与地块相关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方案,落实项目建设资金,确保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配套基础设施与建设项目同步使用。与储备土地相关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纳入土地开发支出,由政府承担投资。责任单位:市执法局、市供电公司,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5. 依法登记所有权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且有合法权源证明、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存量建设用地,可鼓励企业用于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的宗地采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方式办理入市用地手续。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6.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产业政策、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前提下,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或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待省自然资源厅出台乡镇(村)企业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政策后,可按照乡镇(村)企业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政策为企业办理乡镇(村)企业集体建设用地审批。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7. 根据企业实际需求,工业用地可灵活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供应体系,支持工业企业选择适宜的用地方式。结合高新区项目需要,统筹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集中向高新区倾斜,核算计划指标中用于高新区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对企业优先安排用地指标。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高新区管委会,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8. 在市高新区和托管园区预留用地空间,并根据项目用地需求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完善园区供水、排水、供电等各类设施布局。企业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建立绿色通道,简化审批程序,压缩审批时限,占地100亩以下的规划设计方案直接审批,不再报市规委会审议。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高新区管委会,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9. 鼓励外贸进出口企业规范化管理,提升企业信用等级,增强企业国际贸易竞争力,支持企业参与AEO认证,给予一定支持。支持AEO企业参加冀货出海拓市场行动,对参加境外展会展位费给予一定支持。对AEO企业可享受出口退税免填报单”“单一窗口非接触式办税等便利服务,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优先办理出口退税。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支持入园进区企业就业创业

10. 企业职工岗前培训按每课时10元,每人最高不超过400元给予补贴。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按照有关规定对技能人员职业(工种)企业新型学徒制中级工补贴标准每人4000/年,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补贴标准每人6000/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1. 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相应劳动合同期限但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部分。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2. 对企业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加就业见习,并按月足额发放基本生活费(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见习单位,按照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就业见习补贴,补贴期限为3-12个月。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可给予剩余期限的见习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3. 对有资金需求的各类企业,符合条件的给予不超过40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到期后可继续申请贷款及贴息支持,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优化入园进区企业项目环评审批

14. 对企业生产设施不变、仅原辅料和产品发生变化的生物药品制造及其研发中试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种类和排放量未超过原环评批复的,无需重新办理环评。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5. 对企业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单项新增年排放量小于0.1吨、氨氮小于0.01吨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免于提交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说明。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6. 集中搬迁且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体育用品制造、塑料制品业、专用设备制造业、家具制造等行业建设项目,在明确企业环保责任基础上,多个同行业建设项目编制一个环评文件,环评审批部门出具统一批复,实行环评打捆审批,建设项目建成投运前分别办理排污许可证。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优化入园进区企业项目竣工验收

17. 主动对接企业项目建设单位,指导建设单位及早核对工程竣工验收条件,完善相关资料,制定验收方案,为工程竣工验收提供便利服务。对列入解决实体经济遗留问题项目,在守住安全底线的前提下,按照解遗政策,帮扶指导企业加快推进落实。责任单位:市住建局,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8. 对企业办理了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非住宅类建设项目,在符合项目整体质量安全要求、达到安全使用条件前提下,工业厂房、仓库项目可以单体工程为单位开展竣工联合验收,可申请分期联合验收,竣工验收部门针对验收合格的单体工程出具可竣工验收意见。责任单位:市住建局,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优化入园进区企业项目审批流程

19. 对企业新建项目继续推进投资项目承诺制审批、带方案出让、交地即发四证改革。对因政策调整、市场变化、资金困难等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项目推行土地预告登记转让制度,盘活土地,激活项目发展。责任单位:市数政局、市高新区管委会,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0. 支持符合要求的小微企业按照规定减收人防异地建设费,对满足区域评估审批事项成果应用的,支持入园进区项目区域评估事项审批免申即享责任单位:市数政局,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1. 对省市重点项目和经市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的企业项目纳入省市重点项目包联机制,强化包联服务,明确专人直接包联,全程对接、咨询答复、领办代办,助力建设项目手续快速办理。责任单位:市数政局,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实施入园进区企业包容免罚制度

22.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对企业涉及土地、规划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3. 应急管理部门严格履行执法告知制度,对企业自查发现的问题隐患不再处罚。对企业首次违法和纳入免罚清单的轻微违法行为一律不予处罚。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4. 消防救援部门推行首违不罚”“轻微免罚等柔性执法制度,对轻微消防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当场能够整改完的,免除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后果的,原则上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责任单位:市消防救援大队,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措鼓励各类产业项目入园进区,支持产业发展的各类财政性资金优先支持园区内企业和项目。本措施与市级其他政策内容重复或者类同的,按照有利于企业发展、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具体实施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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