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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2-0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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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缴存职工:
为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建房〔2023〕52号)精神,按照住建部住房公积金监管司相关会议要求,更好地满足职工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结合我市实际,将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调整如下:
一、首套住房认定标准
借款申请人家庭(包括借款申请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本市无住房在全国范围内无公积金贷款记录的或借款申请人家庭在本市无住房在全国范围内有一次公积金贷款记录的,按照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二、二套住房认定标准
借款申请人家庭在本市已有一套住房的或在本市已有一套住房且全国范围内已有一次公积金贷款记录的,按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三、不予贷款情形
借款申请人家庭在本市已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或全国范围内已使用过两次公积金贷款的,不予公积金贷款。
四、适用范围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原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定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3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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