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定州市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城镇燃气行业安全事故应对机制,有效预防和正确、快速地处理定州市城镇燃气行业安全事故,建立紧急情况下快速、有效的事故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理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城镇燃气行业安全事故造成的影响和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事故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办法》、《河北省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结合定州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燃气(含农村气代煤)运营及使用过程中发生的燃气泄漏、爆炸、火灾等安全事故。气代煤区域应建立和完善乡、村两级气代煤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处置机构、机制、预案。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降低对我市城镇燃气保障安全的影响,保障公共秩序、社会稳定和安全生产。
1.4.2 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安全工作,常抓不懈,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安全事故的各项准备工作。
1.4.3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指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切实履行各部门的管理、监督、协调、服务职能,充分发挥应急机构的作用。
1.4.4 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加强应急管理,使应急工作程序化、制度化。
1.4.5 整合资源,联动管理。明确各单位及人员在事故应急中的责任和义务,合理调配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资源,加强应急事件处理能力。
1.4.6 依靠科技,提高素质。积极采用先进的监视、监测技术和设施。加强对燃气经营企业员工和燃气用户应急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教育,提高应对安全事故的综合素质。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市应急机构与职责
2.1.1 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指挥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长由副市长刘跃平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办二级主任科员刘志军、城管局局长张京辉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市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和经济开发区,各燃气经营企业。
市应急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统一领导指挥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事故抢险、供气恢复等各项应急工作;
(2)协调各部门应急指挥机构之间的关系,指挥社会应急救援工作;
(3)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
(4)决定实施和终止应急预案。
2.1.2 市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城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城管局局长张京辉同志兼任。
办公室主要职责:
(1)落实市应急领导小组部署的各项任务;
(2)执行市应急领导小组下达的应急指令;
(3)组织制定应急预案,并监督执行情况;
(4)掌握应急处理和恢复供气情况;
(5)负责信息发布;
(6)协调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2.2 相关应急机构(部门)与职责
市政府办公室、市委宣传部、市城管局、市发改局、公安局、财政局、交通局、卫健局、商务局、应急局、传输局、燃气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等相关单位成立综合协调组、专家技术组、应急救援组、设备保障组、医疗救护组、警卫治安、信息新闻组,按照市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应急工作。
2.2.1 综合协调组
市政府办公室、城管局组成,了解掌握安全事故处置整体进度情况,为市政府决策部署提供参考建议,协调应急救援工作相关部门间做好协同配合。
2.2.2 专家技术组
燃气、住建、应急、消防、环保、气象领域专家组成,负责为各类燃气突发事件提供技术指导,为市政府决策部署提供建议。
2.2.3 应急救援组
由市应急局、市消防大队、市住建局、相关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燃气公司组成,具体负责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工作。
市应急局负责协调有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并监督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
市消防大队配合应急救援队实施灭火工作(在对泄漏燃气进行喷水稀释时应听取专业抢险人员的意见),对城镇燃气安全事故中的被困人员进行救助,并配合燃气供应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进行现场侦检及市燃气应急救援力量进行器具堵漏、冷却抑爆、关阀断源等工作,发生燃气泄漏等紧急情况时,燃气供应单位必须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的,消防大队应当配合燃气供应单位实施入户抢险、抢修作业。
相关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先期处置工作。
燃气公司成立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配备专业抢险队伍、设备、车辆,负责燃气管网、设施的安全监控、检修、燃气供应保障及燃气事故的抢险和应急处理工作。天然气企业严格落实天然气储备制度,提高储气调峰应急能力,千方百计保障天然气资源稳定供应。
2.2.4 设备保障组
由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组成,负责应急救援工作的资金、物资保障工作。
市发改局:负责全市气源保障和督导天然气输送管道项目管理,在天然气供应紧张下,推广应用生物天然气,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天然气输送管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市财政局:负责应急救援与抢险及演练等有关经费协调。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健全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的运输,保障道路、桥梁完好畅通。
市商务局:负责生活必需品的调动和市场供应。
2.2.5 医疗救护组
由市卫健局负责协调医疗机构组织事故伤员抢救、防病治病以及社会防疫工作。
2.2.6 警卫治安组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公安力量维护社会治安、交通秩序,做好消防工作;依法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2.2.7 信息新闻组
由市委宣传部、市传输局、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组成,负责事故信息发布和舆情监控,事故救援过程中的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市委宣传部:加强新闻宣传报道,收集分析社会舆情和公众动态,加强媒体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市传输局、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负责建立健全安全事故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形成可靠的通信保障能力,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系和信息传递需要。
第三章 监测预警
3.1 监测和风险分析
燃气经营企业要结合实际加强对重要燃气设施设备运行等情况的监测,建立与气象、水利、林业、地震、公安、交通运输、国土、工信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分析各类情况对燃气供应可能造成的影响,预估可能影响的范围和程度;严格落实农村气代煤驻村安全员、协管员制度,加大巡查力度,定期排查供气管线、调峰储气设施,及时发现问题隐患。
3.2 预警
3.2.1 预警信息发布。燃气企业研判可能造成燃气安全事故时,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报市应急领导小组,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并视情况通知重要有关用户。市应急领导小组应及时组织研判,必要时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并通报同级其他部门和单位。
3.2.2 预警行动。预警信息发布后,燃气企业要加强设备巡查检修和运行监测,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准备,并做好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所需物资、装备和设备等应急保障准备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维持公共秩序、商品供应、交通物流等方面的应急准备;加强相关舆情监测,主动回应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及时澄清谣言传言,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2.3 预警解除。根据事态发展,经研判不会发生城镇燃气安全事故时,由市应急领导小组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第四章 应急处置
4.1 事故分级
燃气安全事故按其性质、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般事故(Ⅳ级):3人以下死亡;10人以下重伤;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2000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气24小时以上。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较大事故(Ⅲ级):3人及以上10人以下死亡;10人及以上50人以下重伤;1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2000户及以上1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气24小时以上。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重大事故(Ⅱ级):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死亡;50人及以上100人以下重伤;5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1万户及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气24小时以上。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Ⅰ级):30人以上死亡;100人以上重伤;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3万户以上居民连续停气24小时以上;燃气安全事故引发次生灾害造成铁路、高速公路长时间中断,或造成大面积供电、通信、供水、供热等基础设施系统无法正常运转等。
4.2 信息报告
4.2.1 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相关乡镇、街道和经济开发区、燃气企业应于1小时内向城管局及有关部门报告,涉事燃气经营企业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4.2.2 城管局立即核实事故情况,并将事故情况并报市应急领导小组,2小时内先电话后书面报省住建厅。
4.2.3 市应急领导小组接到城镇燃气安全事故信息报告或者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立即进行核实,对安全事故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市政府报告。
4.2.4 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等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情况;
(2)涉事燃气经营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经营许可证号等信息,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管道燃气企业特许经营范围;
(3)事故发生原因及初步分析;
(4)已采取的措施,人员抢救处理情况,需要协调处理的有关事项;
(5)事故报告的签发人及报告时间。
4.3 指挥和协调
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市应急领导小组和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应立即赶赴现场。市应急领导小组统一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协调各单位、部门之间的关系,指挥事故的处理、抢险;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必须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全力以赴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市应急领导小组可以组织有关专家参加现场领导小组的工作,提供专业咨询,供现场领导小组决策参考。事发地乡镇、街道和经济开发区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成立现场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指挥事发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4.4 应急处置
4.4.1 当发生天然气安全事故时,天然气企业应将停气范围、停气时间、发展趋势等有关信息及时报告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按规定及时处理。
4.4.2 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城镇燃气安全事故报告之后,按照规定期限,将有关情况报告市应急领导小组。
4.4.3 各单位按照市应急领导小组的部署和要求,立即组织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4.4.3.1 应急抢修
燃气经营企业要严格落实运营维护主体责任,迅速关闭区域管道阀门,封锁事故现场和危险区域,严禁一切火源、切断一切电源、防止静电火花,防止事态扩大和引发次生事故;积极组织力量开展事故抢险救灾,修复被损管道设施,及时恢复燃气供应。
4.4.3.2 社会应急
发生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后,受影响或受波及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迅速组织事故发生地周围群众撤离危险区域,维护好社会治安,同时做好撤离群众的生活安置工作。
公安机关在发生城镇燃气安全事故的区域,加强对关系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重点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加强社会巡逻防范工作,防范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消防部门做好各项灭火救援应急准备工作,及时扑灭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引发的各类火灾。
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力量,加强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地区道路交通指挥和疏导,缓解交通堵塞,避免出现交通混乱,保障各项应急工作的正常进行。
物资供应主管部门要迅速组织有关应急物资的加工、生产、运输和供应(销售),保障居民在城镇燃气安全事故期间的基本生活资料供应。
4.5 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事故抢险现场应配备足够的设备,确保抢险人员不发生意外。进入事故现场抢险要按章操作,避免发生人身伤亡事故。
4.6 群众安全防护
相关部门应及时采取有力措施,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
4.7 应急结束
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市应急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进行分析评估,决定是否结束应急状态。
第五章 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1.1 市应急领导小组应当建立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相联通的通信网络。
5.1.2 各应急机构均应设立值班电话,要确保一部专用固定电话24小时有人值守,明确带班领导和值守人员。
5.2 技术保障
5.2.1 市政府应聘请天然气安全事故方面专家,组成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处置专家咨询小组,对应急处置进行技术咨询和决策支持。燃气经营企业应认真分析和研究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和损失,增加技术投入,研究、学习国外先进经验,不断完善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技术保障体系。
5.2.2 燃气经营企业应落实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处理的预案,根据安全事故可能带来的影响、损失或危害,制定应急预案。
5.3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3.1 各部门、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相关企业要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加强城镇燃气安全事故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设施、装备建设,以满足应对安全事故的需要。
5.3.2 燃气企业落实城镇燃气突发事故处理的有关要求。
5.3.3 对城镇燃气安全事故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设施、装备要建立严格的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加强日常管理和保养维护,确保能随时投入救援和抢险工作。
5.4 应急队伍保障
5.4.1 公安、消防、医疗救护等队伍是城镇燃气安全事故的基本应急救援保障队伍;燃气企业的抢修班是城镇燃气安全事故的专业应急救援保障队伍。
5.4.2 城镇燃气安全事故的基本应急救援保障队伍和专业应急救援保障队伍及其他抢险救援队伍要加强协调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参与应急处理或抢险。
第六章 信息发布
6.1 发生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后,由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对外发布信息,其他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信息。
6.2 新闻宣传部门应配合应急指挥机构,组织主要新闻媒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第七章 后期处置
7.1 事故调查
按国家有关规定组成事故调查组,及时进行事故调查,提交调查报告,报市应急领导小组。事故相关单位认真做好事故调查配合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记录和资料。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事件的概况、应急处理过程、事件所造成的经济、政治和社会等方面的影响,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经验,提出今后应采取的预防措施,改进应急处理措施,并对应急预案在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中发挥的作用进行评价,对应急预案暴露的不足提出修改意见。
7.2 改进措施
7.2.1 燃气企业应组织专家研究事故发生原因,分析事故发展过程,吸取事故教训,提出具体整改措施。
7.2.2 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总结经验和教训,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应急预案。
7.2.3 相关单位应认真听取关于城镇燃气安全重大问题的汇报,组织研究城镇燃气安全重大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为燃气行业安全稳定运行创造良好环境。
第八章 宣传、培训和演习
8.1宣传
市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用户应对全体员工加强防范事故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应急救援教育,宣传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知识和技能,不断扩大宣传教育的覆盖面,提高公民应对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的知识、意识和自救技能。
8.2培训
市燃气企业和重要燃气用户应认真组织员工和专业应急救援人员对应急预案的学习和演练,提高其应急救援的业务知识水平。对群众性志愿队伍要进行必要的燃气知识普及和防灾自救知识培训。
8.3演习
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组织一次应急演习。燃气企业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公司的应急救援演习。
第九章 附则
9.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实行定期评审与更新制度。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每三年对预案组织一次评审,根据需要进行相应修改,报市应急领导小组批准。评审人员由有关专家、预案涉及的部门领导和预案编写组成员等组成。
9.2 奖励与责任
市政府应当对应急救援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对因参与应急抢险救援工作致伤、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拒绝参与抢险救援、延误抢险救援时机、抢险救援不力而导致事态扩大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9.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1.定州市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定州市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人员联系表
附件1
定州市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 刘跃平 市政府副市长
副 组 长: 刘志军 市政府办二级主任科员
张京辉 市城管局局长
成 员: 张宗敏 市委宣传部二级主任科员
陈 凯 市发改局局长
曹申平 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张计秋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陈朝英 市市场监管局局长
张新峥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高 明 市卫健局局长
米海鹏 市商务局局长
赵 威 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王建立 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赵伟民 市科技局局长
刘平果 市气象局局长
黄玉欣 市住建局局长
聂良军 市民政局局长
屈 波 市公安局副局长
赵 杰 市财政局四级主任科员
王树欣 保定传输局定州分局局长
毛宏涛 市供电公司经理
宋 磊 市消防大队长
张福明 定州移动公司经理
苗军民 定州联通公司经理
米 宁 定州电信公司经理
各乡镇(街道)党委书记
经济开发区主管副职
各燃气经营企业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管局,办公室主任由张京辉同志担任,负责应急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附件2
定州市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人员联系表
序号 单 位 责任人 联系方式 备注
1 南城区 王 磊 13703124556
2 西城区 彭 飞 15133201717
3 北城区 黄会平 18332828088
4 长安办 亢玉文 13373125237
5 留早镇 刘 涛 15176337776
6 清风店镇 赵曙光 15033816777
7 庞村镇 陈 兴 15832452966
8 砖路镇 朱宝龙 13513436591
9 明月店镇 刘晓东 18830797688
10 李亲顾镇 杨 帆 15032207779
11 西城乡 高 龙 13403120310
12 子位镇 刘彦青 13780527705
13 息冢镇 桑跃辉 13731695909
14 邢邑镇 李 兴 13633128238
15 高蓬镇 郭月强 15933975516
16 东旺镇 李海涛 13784428856
17 开元镇 王 斌 15231992899
18 东亭镇 李 鹏 15933548866
19 大辛庄镇 邸永坤 18730286575
20 杨家庄乡 彭思劼 15833864664
21 大鹿庄乡 郝永超 13833044609
22 叮咛店镇 付晓波 18733898811
23 周村镇 赵建哲 13833048845
24 号头庄乡 马骁园 13731492890
25 东留春乡 刘 帅 18131233211
26 经济开发区 刘宏亮 13833253610
27 经济开发区 王晓杰 13930803586
28 富源天然气公司 王 君 15076275858
29 中燃城市燃气公司 张 涛 13582824578
30 中石油昆仑 赵 宁 18132699769
31 昆仑新奥公司 张亚峰 13582145777
32 中燃宏洁公司 曹立刚 156132938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