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政务服务中心责任追究制度
定州市政务服务中心
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严肃政务服务大厅(以下简称“大厅”)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大厅工作人员及进驻人员在政务服务过程违反有关规定应追究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 大厅管理部门负责对大厅人员有关行为进行日常检查。对违反有关制度需要追究责任的,由大厅管理部门反馈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处理。
第四条 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 大厅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不按规定落实综合受理工作要求的;
(2)不按规定执行首问首办责任制度、限时办结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等各项工作制度的;
(3)服务态度差、作风粗暴、办事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的;
(4)违反中央八项规定,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
(5)其他违反管理规定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1)主动赔礼道歉,申请人已谅解;
(2)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
(3)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
(4)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形。
第七条 被追究责任人员,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务服务规定的行为,并将改正情况及时书面报告责任追究部门。
第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