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政务服务中心
告知承诺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行政审批方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实现“宽进严管”,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结合我局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告知承诺制,是行政审批部门一次性告知具体审批事项的审批依据、法定条件、材料要求、办理程序、监管规则等,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应后果,审批部门当场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业务监管部门进行审批后核查的方式,实行告知承诺事项,并对外公布。
第三条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审批部门应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一)告知承诺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二)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三)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名称、方式和期限;
(四)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作出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
(五)业务监管部门的核查办法;
第四条 申请人根据告知的内容,对以下内容进行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自身能够满足告知的审批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四)能够按时提交告知的相关材料;
(五)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违诺的失信惩戒后果;
(六)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作出承诺的申请人为法人的,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作出承诺的申请人为自然人的,须由本人在承诺书上签字。
第五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告知承诺书的要求,向审批部门按时提交相关材料。告知承诺书及相关材料一并纳入审批材料归档保存。
第六条 审批部门收到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相关材料后,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第七条 审批部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相关业务监管部门。业务监管部门应在审批后2个月内完成对被审批人履诺情况的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