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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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风店镇人民政府权责清单
发布时间:2023-12-0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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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州市乡镇和街道人民政府权力清单
序号 权力类别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承办机构 设定依据 备注
1 行政许可 食品小摊点备案 乡镇和街道人民政府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6年)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  
2 行政许可 承包期内需调整承包地批准 乡镇和街道人民政府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八条  
3 行政许可 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批准 乡镇和街道人民政府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修正)第五十二条  
4 行政许可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批准 乡镇和街道人民政府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年修正)第十一条  
5 行政许可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审核(不含占用农用地) 乡镇和街道人民政府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一条  
6 行政许可 个体工商户注册、变更、注销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6年修订)第三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二条 委托行使
7 行政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变更、延续、补办、注销(限个体类) 行政审批局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修正)第三十五条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11月修订)第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委托行使
8 行政许可 小餐饮登记证核发、延续 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6年)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十三条 委托行使
9 行政许可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核发、延续 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修正)第三十六条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6年)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笫十九条 委托行使
10 行政许可 农药经营许可 农业农村局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二十四条 委托行使
11 行政许可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 农业农村局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9日国务院令第536号)第二条、第二十条 委托行使
12 行政许可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行政审批局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修正)第三十二条 委托行使
13 行政许可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证件核发、续展、注销 农业农村局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二十二条 委托行使
14 行政处罚 对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处罚 乡镇和街道人民政府 综合行政执法队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6年修订)第八十二条  
15 行政处罚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乡镇和街道人民政府 综合行政执法队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6年修订)第八十二条                                    《河北省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条例》(2016年实施)第四十四条  
16 行政处罚 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乡镇和街道人民政府 综合行政执法队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6年修订)第八十一条  
17 行政处罚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禁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处罚 乡镇和街道人民政府 综合行政执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赋权下放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实施)第八十九条
18 行政处罚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 乡镇和街道人民政府 综合行政执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赋权下放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实施)第八十七条
19 行政处罚 对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 乡镇和街道人民政府 综合行政执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款 赋权下放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实施)第八十七条
20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自行拆除的处罚 乡镇和街道人民政府 综合行政执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六条 赋权下放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6年修订)第八十一条第三款
21 行政处罚 对栽培、整修或其他作业遗留的渣土、枝叶等杂物,管理单位或个人不及时清除,责令清除逾期未清除的处罚 乡镇和街道人民政府 综合行政执法队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修正)第十五条第二款 赋权下放
22 行政处罚 对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面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喷涂或者粘贴小广告等影响市容的处罚;对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吊挂、晾晒物品,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乡镇和街道人民政府 综合行政执法队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修正)第十七条 赋权下放
23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或期满后未及时撤除)设置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广告的或审批期满后未及时撤除,或者不及时整修、清洗、更换影响市容的户外广告牌或不予加固、拆除有安全隐患的广告牌、招牌,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乡镇和街道人民政府 综合行政执法队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修正)第十八条 赋权下放
24 行政处罚 对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处罚 乡镇和街道人民政府 综合行政执法队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修正)第十九条第二款 赋权下放
25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或未按规定的期限和地点)张贴、悬挂宣传品,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乡镇和街道人民政府 综合行政执法队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 赋权下放
26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乡镇和街道人民政府 综合行政执法队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赋权下放
27 行政处罚 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设摊点,或者未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拒不停止经营的处罚 乡镇和街道人民政府 综合行政执法队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赋权下放
28 行政处罚 对违反施工现场作业规范行为的处罚 乡镇和街道人民政府 综合行政执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五条 赋权下放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修正)第二十七条
29 行政处罚 对不按照规定清理垃圾、粪便、积雪的处罚 乡镇和街道人民政府 综合行政执法队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修正)第三十二条 赋权下放
30 行政处罚 对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未在室内进行,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的处罚 乡镇和街道人民政府 综合行政执法队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修正)第三十八条 赋权下放
31 行政处罚 对影响环境卫生行为的处罚 乡镇和街道人民政府 综合行政执法队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修正)第四十条 赋权下放
32 行政处罚 对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的;对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境卫生设施和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的处罚 乡镇和街道人民政府 综合行政执法队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修正)第四十一条 赋权下放
33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实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的处罚 乡镇和街道人民政府 综合行政执法队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0年实施)第三十二条 赋权下放
34 行政处罚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擅自设立弃置场接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乡镇和街道人民政府 综合行政执法队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实施)第二十条 赋权下放
35 行政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乡镇和街道人民政府 综合行政执法队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实施)第二十六条 赋权下放
36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 乡镇和街道人民政府 综合行政执法队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第四十一条 赋权下放
37 行政处罚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乡镇和街道人民政府 综合行政执法队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第四十二条 赋权下放
38 行政处罚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义务的处罚 乡镇和街道人民政府 综合行政执法队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赋权下放
39 行政处罚 对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电线;在绿地内放养牲畜、家禽;盗窃、毁坏树木花草及擅自采摘花果枝叶,践踏植被;盗窃、损毁园林设施;在绿地内擅自搭棚建屋、停放车辆,以及硬化和圈占小区绿地的处罚 乡镇和街道人民政府 综合行政执法队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第五十二条 赋权下放
40 行政处罚 对擅自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树木的处罚 乡镇和街道人民政府 综合行政执法队 《河北省绿化条例》(2017年实施)第六十六条 赋权下放
41 行政处罚 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 乡镇和街道人民政府 综合行政执法队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2017年实施)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赋权下放
42 行政处罚 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处罚 乡镇和街道人民政府 综合行政执法队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第四十九条 赋权下放
43 行政处罚 对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乡镇和街道人民政府 综合行政执法队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6年修订)第二十三条 赋权下放
44 行政处罚 对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罚 乡镇和街道人民政府 综合行政执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正)第六十三条 赋权下放
45 行政处罚 对提供虚假登记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处罚 乡镇和街道人民政府 综合行政执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年修订)第七十条 赋权下放
46 行政处罚 服务业的经营者将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使用的产品属于本法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的处罚 乡镇和街道人民政府 综合行政执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正)第六十二条 赋权下放
47 行政处罚 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处罚 乡镇和街道人民政府 综合行政执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修正)第五十六条 赋权下放
48 行政处罚 对违反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规定行为的处罚 乡镇和街道人民政府 综合行政执法队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年实施)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赋权下放
49 行政处罚 对非法转让宅基地或者非法转让土地建设住宅的行为的处罚 乡镇和街道人民政府 综合行政执法队 《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2002年实施)第二十条 赋权下放
50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设置机构或者配备人员、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经考核合格、未按规定培训教育、未按规定制定预案或演练、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并取得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 乡镇和街道人民政府 综合行政执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九十四条 赋权下放
51 行政处罚 对违规发包、出租的处罚 乡镇和街道人民政府 综合行政执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一百条 赋权下放
52 行政处罚 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乡镇和街道人民政府 综合行政执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一百零一条 赋权下放
53 行政处罚 对“二合一”或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出口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乡镇和街道人民政府 综合行政执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一百零二条 赋权下放
54 行政处罚 对订立免除或减轻责任协议的处罚 乡镇和街道人民政府 综合行政执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一百零三条 赋权下放
55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风险因素辨识管控、事故隐患排查的,或者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问题未制定整改方案计划的;或者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微小企业未查找或者未消除作业岗位危险因素的处罚 乡镇和街道人民政府 综合行政执法队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实施)第七十三条 赋权下放
《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2018年实施)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56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要求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处罚 乡镇和街道人民政府 综合行政执法队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2000年实施)第十七条第(一)(二)(三)(四)(六)(七)(八)项 赋权下放
57 行政处罚 对农业经营主体因未妥善采取综合利用措施,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树叶、荒草予以处理,致使露天焚烧的处罚 乡镇和街道人民政府 综合行政执法队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2018年修订)第二十五条 赋权下放
58 行政处罚 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 统战部 综合行政执法队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修订)第六十六条 委托行使
59 行政处罚 对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处罚 统战部 综合行政执法队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修订)第七十一条 委托行使
60 行政处罚 对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处罚 统战部 综合行政执法队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修订)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委托行使
61 行政处罚 对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处罚 统战部 综合行政执法队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修订)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委托行使
62 行政处罚 对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处罚 统战部 综合行政执法队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修订)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委托行使
63 行政处罚 对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处罚 统战部 综合行政执法队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修订)第七十条第二款 委托行使
64 行政处罚 对宗教教职人员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受境外势力支配,擅自接受境外宗教团体或者机构委任教职,以及其他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组织、主持未经批准的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委托行使行的宗教活动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处罚 统战部 综合行政执法队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修订)第七十三条 委托行使
65 行政处罚 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处罚 统战部 综合行政执法队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修订)第七十四条 委托行使
66 行政确认 经济状况证明出具 乡镇和街道人民政府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2007年)第十五条  
67 行政确认 第一个子女,第二个子女生育登记 乡镇和街道人民政府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第二十一条  
68 行政确认 群众购买毒性中药证明出具 乡镇和街道人民政府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198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3号)第十条  
69 行政确认 婚育证明办理 乡镇和街道人民政府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年5月11日国务院令第555号)第七条、第八条  
70 行政确认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补办 乡镇和街道人民政府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卫办〔2019〕5号)  
71 行政确认 兵役登记 乡镇和街道人民政府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征兵工作条例》(2001年修订)第十二条  
《河北省征兵工作条例》(2010年修正)第十一条、第十四条
72 行政确认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初审 乡镇和街道人民政府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原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印发的《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人口厅发〔2008〕23号)第六条、第九条  
73 行政确认 农村独生子女身份审定 乡镇和街道人民政府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河北省普通高校招生优惠加分考生资格审查和公示办法(暂行)》  
74 行政确认 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初审 乡镇和街道人民政府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1月18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  
75 行政确认 退役军人优待证发放、审验、更换 乡镇和街道人民政府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河北省退役军人公共服务优待办法(试行)》(2018年)第十条  
76 行政确认 伤残等级评定、补评、调整申请受理 乡镇和街道人民政府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9年修正)第二十三条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笫五条、第六条  
77 行政确认 就业失业登记证受理 乡镇和街道人民政府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8年修订)第六十一条、笫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  
78 行政确认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乡镇和街道人民政府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的《关于印发河北省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规〔2018〕21号)笫七条  
79 行政确认 内地居民婚姻登记 乡镇和街道人民政府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正)第八条  
《婚姻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7号)第二条
80 行政确认 社会保险登记 乡镇和街道人民政府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修正)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81 行政给付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申请复核 乡镇和街道人民政府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民政部、财政部印发的《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1〕110号)  
民政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2011〕11号)
82 行政给付 部分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申请复核 乡镇和街道人民政府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民政部、财政部印发的《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  
民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办发〔2012〕3号)
83 行政给付 参战及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待遇申请初审 乡镇和街道人民政府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民政部印发的《关于落实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发〔2OO7〕102号)  
84 行政给付 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核 乡镇和街道人民政府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民政部、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  
85 行政给付 临时救助申请受理、审核 乡镇和街道人民政府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河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2015年)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86 行政给付 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审核 乡镇和街道人民政府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民政部等12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  
87 行政给付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初审 乡镇和街道人民政府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88 行政给付 医疗救助申请审核 乡镇和街道人民政府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河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2015年11月2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7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26号)
89 行政给付 自然灾害民房恢复重建资金及灾民基本生活补助资金申请受理、审核 乡镇和街道人民政府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9年修订)第二十条
90 行政给付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初审 乡镇和街道人民政府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助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91 行政给付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初审 乡镇和街道人民政府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河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2015年11月2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7号)第十二条  
92 行政给付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初审、终止审核 乡镇和街道人民政府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  
93 行政给付 优抚对象享受医疗保障申请受理 乡镇和街道人民政府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原省卫生厅印发的《河北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冀民〔2007〕57号)第十三条  
94 行政给付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补助申请受理 乡镇和街道人民政府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民政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12〕255号)  
95 行政给付 “三属”(烈士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定期抚恤待遇申请受理 乡镇和街道人民政府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河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2014年11月2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9号)第四条  
96 行政给付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申请受理 乡镇和街道人民政府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河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条件的具体规定(试行)》(冀人口发〔2008〕16号)  
97 行政给付 大学生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受理 乡镇和街道人民政府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省教育厅等5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形势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冀人社字〔2019〕266号)  
98 行政给付 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申请受理 乡镇和街道人民政府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的《关于印发河北省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办法》(冀财规〔2018〕21号)  
99 行政给付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受理 乡镇和街道人民政府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的《关于印发河北省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办法》(冀财规〔2018〕21号)  
100 行政给付 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受理 乡镇和街道人民政府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河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018年)第二十五条  
《河北省老年人优待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7号)第九条
省民政厅印发的《关于加快建立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制度的指导意见》
101 行政给付 城乡贫困群众大病医疗救助 乡镇和街道人民政府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河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2016年)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102 行政给付 教育救助申请受理 乡镇和街道人民政府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河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2015年11月23日)第三十四条  
103 行政给付 特殊困难老年人补贴申请受理 乡镇和街道人民政府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河北省居家养老服务条例》(2016年)第七条、第九条  
104 行政给付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发放申请受理 乡镇和街道人民政府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中国残联印发的《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通知》(财社〔2010〕256号)  
105 行政给付 农村危房改造申请受理 乡镇和街道人民政府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河北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冀财社〔2011〕146号)第四条  
106 行政奖励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申请受理 乡镇和街道人民政府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河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扩大试点工作方案》(冀政办函〔2005〕27号)  
107 行政奖励 城镇无业居民或农村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申请受理 乡镇和街道人民政府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第三十条  
108 行政监督 对辖区内安全生产的监督 乡镇和街道人民政府 应急管理办公室 机构编制“三定”规定  
109 行政监督 对辖区内自然资源保护的监督 乡镇和街道人民政府 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公室 机构编制“三定”规定  
110 行政监督 对辖区乡村道路建设管理和交通安全的监督 乡镇和街道人民政府 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公室 机构编制“三定”规定  
111 行政监督 对辖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 乡镇和街道人民政府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机构编制“三定”规定  
112 行政监督 对辖区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监督 乡镇和街道人民政府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机构编制“三定”规定  
113 行政监督 对属地网站和网络安全的监督 乡镇和街道人民政府 综合行政执法队(综合指挥和信息化网络中心) 机构编制“三定”规定  
114 其他行政权力 对社会矛盾纠纷的调解 乡镇和街道人民政府 综合行政执法队(综合指挥和信息化网络中心) 机构编制“三定”规定  
115 其他行政权力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 乡镇和街道人民政府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机构编制“三定”规定  
116 其他行政权力 企业用工备案 乡镇和街道人民政府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  
《河北省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冀劳社〔2008〕48号)第四条
117 其他行政权力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初审 乡镇和街道人民政府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河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冀政〔2011〕68号)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  
118 其他行政权力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受理 乡镇和街道人民政府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2019年)第二条、第三条  
119 其他行政权力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受理 乡镇和街道人民政府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省政府印发的《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冀政发〔2017〕5号)  
120 其他行政权力 业主委员会备案 乡镇和街道人民政府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第十六条  
 
定州市乡镇和街道人民政府责任清单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工作机构 备注
1 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健康、体育事业和财政、统计、民政、司法行政等行政工作。 负责基层社区社会组织指导及社区工作者日常管理工作。 党建工作办公室  
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党建工作办公室
负责本辖区爱国卫生日常工作 党建工作办公室
做好辖区内传染病防治工作 党建工作办公室
深入开展“三创四建”活动。 党建工作办公室
根据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授权,承担行政审批服务工作。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负责辖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负责辖区内教育相关工作。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负责辖区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负责辖区健康教育、科普宣传、全民健身等相关工作。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负责辖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开展相关就业服务工作。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承担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相关工作。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负责辖区综合文化旅游服务工作。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负责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建设相关工作。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组织实施居家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按权限开展社会救助工作,做好残疾人保障相关工作。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2 领导本镇的基层治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负责本镇综合指挥和信息化网络平台建设管理服务工作,加强网络安全保障工作,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做好信访维稳、应急管理、生态环保、乡村振兴、民生保障、脱贫致富、民族宗教、防范邪教等工作。承担民兵预备役、征兵、退役军人服务、拥军优属等工作。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国土空间规划。 加强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应急管理办公室  
负责辖区消防、防汛抗洪抗旱、防灾减灾等相关工作。 应急管理办公室
负责辖区护林和林地防火工作。 应急管理办公室
依法做好辖区突发事件应急应对工作。 应急管理办公室
做好辖区内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服务工作。 应急管理办公室
负责辖区自然资源保护和监管工作。 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公室  
负责辖区乡村道路建设管理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公室
负责辖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公室
负责辖区内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公室
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古树名木保护利用工作。 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公室
承担农村生活污水管理责任。 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公室
依法履行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职责。 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公室
组织开展大气、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公室
做好“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 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公室
做好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 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公室
按照相关预案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公室
做好冬季安全清洁取暖相关工作。 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公室
负责新能源技术推广工作。 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公室
负责辖区内信息受理、工单派发、辅助决策等工作。 综合指挥和信息化网络中心  
推进网络安全保障工作,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依法管理属地网站,开展网络舆论生态治理。 综合指挥和信息化网络中心
制定辖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规划,检查、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调解各类纠纷。 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办公室
指导、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办公室
组织协调辖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及普法工作,开展基层平安创建活动,做好防范邪教工作。 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办公室
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办公室
组织相关单位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对户籍或居住地在本辖区的刑满释放人员做好接收建档和安置帮教工作 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办公室
负责拥军优属、退役军人服务工作。 退役军人服务站  
做好退役士兵服务保障、政策调研、政策宣传、数据信息管理维护、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就业创业服务、帮扶解困和化解矛盾等工作。 退役军人服务站
负责辖区农民负担监管工作。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负责辖区乡村振兴、脱贫攻坚和小康建设相关工作。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及时上报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依法做好相关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协助做好辖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合理利用农业资源,保护农业生态环境,加强农业投入品合理使用。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负责组织农业有害生物综合治理工作。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负责辖区农村土地承包、水土保持工作。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履行河长制相关职责。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协助做好辖区地下水及农村供水用水管理等相关工作。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负责本区域内农业发展规划与农业技术的引进、示范、实验、组装集成和推广工作。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负责农机推广服务工作。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指导监督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3 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负责辖区内的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和宣传教育等工作,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的监督管理工作。 综合行政执法队  
协助有关部门查处传销行为。 综合行政执法队  
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做好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工作。 综合行政执法队
负责本辖区内烟花爆竹燃放(禁放)治理工作。 综合行政执法队
配合做好联合巡查工作,及时查处影响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的行为 综合行政执法队
承担辖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综合行政执法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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