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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州市生态环境局主要工作职责
发布时间:2019-05-3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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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综合科。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信息、安全、保密、信访等工作;负责机关后勤、安全生产;负责财务、人事管理等工作;组织各类数据统计。起草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承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
(二)水生态环境管理科。负责实施水体污染防治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编制水污染区划、排污口设置管理、流域水环境保护;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相关部门的南水北调工程项目区的环境保护;负责本市重点区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水生态环境统计。
(三)土壤环境管理科。负责实施土壤、固体废物、振动、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等法规和规章;组织编制重点区域有关污染防治规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承办可用作原料的废物进出口许可申报等工作。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科技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组织编制全市环境保护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管理,管理企业的国家环境标志产品、生态环境保护产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生态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资质.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组织开展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组织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开展生态状况评估;指导生态示范创建和生态农业建设;参与农业、林业、交通、水利等自然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的审批,并监督项目中的环境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生态破坏恢复整治,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
(四)大气环境管理科。贯彻落实大气,噪声、光等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具体承担本辖区大气污染防治综合治理的行政管理工作;组织落实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组织拟订重污染天气应对政袋措施,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应对气侯变化和减排;承担大气污染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革和空气重污染应总指挥部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五)机动车污染防治科。贯彻执行有关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拟订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计划、技术规范和措施;牵头负责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对机动车排气检测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对上路机动车排污进行监测,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调查处理;组织开展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的社会监督工作。
(六)督察科。负责督察督办、建议提案办理;牵头机关应急管理和重大事项督导、催办工作。组织相关政策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并开展合法性审查;负责全局依法行政和执法监督工作;负责行政执法公开制建设工作;承担行政应诉有关工作。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关工作。
(七)生态环境监测科。负责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审批;综合管理全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权限划定的区域开发项目,建设项目报告书、表(登记表)的审批等工作;参加组织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业务技术培训。组织开展环境监测与环境应急业务;调查评估环境质量状况进行预测预警;负责市级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设;负责环境质量和环境监控平台建设的考核工作。负责政务公开、信息化管理等工作。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辐射项目的审查审批;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事宜;对放射源安全和电磁辐射的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监督管理。负责统一受理、承办局系统其它行政审批事项。负责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
(八)总量办公室。组织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提出总量控制计划;考核总量减排情况;监督管理纳入市政府确定实施总量控制的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负责建设项目总量来源核定工作。负责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排污权交易工作和监督管理工作,规范交易市场,交易方式,确定交易原则,交易范围,交易内容和交易价格,审核交易指标,建立交易平台。
地址:定州市中山东路49号
电话:0312-2393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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