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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州市农业农村局主要工作职责
发布时间:2019-05-2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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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统筹研究和组织实施全市“三农”工作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重大政策。组织起草农业农村有关的政府规章草案,落实全市农业综合执法。参与涉农的财税、价格、收储、金融保险、进出口等政策制定。
(二)协调推动发展全市农村社会事业、农村公共服务、农村文化、农村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协调推进乡村文明和优秀农耕文化建设。落实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三)贯彻落实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负责农民承包地、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负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和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与发展。
(四)指导全市乡村产业、农产品加工业和休闲农业发展工作。提出大宗农产品流通建议,培育、保护农业品牌。发布农业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农村经济运行。承担农业统计和农业农村信息化有关工作。
(五)负责全市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等农业各产业的监督管理。指导粮、棉、油、菜、果、肉、蛋、奶、蜜、渔等农产品生产。组织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指导农业标准化生产。
(六)负责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风险评估和监督检查。参与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负责农业检验监测体系建设。
(七)负责全市农业资源保护、开发与利用。负责农用地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工作。负责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和农业清洁生产。负责设施农业、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发展以及农村可再生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牵头管理外来物种。
(八)负责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组织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贯彻落实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执业兽医和畜禽屠宰行业管理。
(九)负责农业防灾救灾、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预测预报及防治工作。负责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市内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依法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
(十)负责农业投资管理。落实农业投融资政策,落实中央、省制定的农业投资项目建设规划,编制市级投资安排的农业投资项目建设规划,提出农业投资规模和方向、扶持农业农村发展财政项目的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批农业投资项目,负责农业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和监督管理。
(十一)推动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和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负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和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和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二)负责农业农村人才工作。贯彻落实农业农村人才队伍检核规划,负责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负责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业科技人才培养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作。
(十三)牵头开展农业对外合作工作。承办政府间农业涉外事务,组织开展对外农业贸易和有关国际交流合作,具体执行有关农业援外项目。
(十四)负责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相关工作,指导河湖生态流量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
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并协调实施全市节约用水规划,组织指导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制度。负责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十五)负责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组织制定有关制度、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境内水利工程建设和验收。负责行洪河道堤防、水闸的除险加固。
(十六)拟订全市水利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水利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组织编制水利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按照规定权限负责组织审查水利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负责全市水利统计工作。
(十七)承担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水土流失调查与监测、预报并公告,组织审核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在建项目水土保持验收报备工作。对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收取水土保持补偿费。负责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
(十八)负责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指导全市河流的开发、治理和保护,指导河流水生态保护与修复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监督管理河道采砂工作,指导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制度。
(十九)组织编制全市洪水干旱防治规划。承担水情旱情预警工作。负责全市境内行洪河道洪水影响评价工作。
(二十)协调落实南水北调工程有关重大政策和措施。配合上级部门做好南水北调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和工程验收等有关工作。制定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年度供水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境内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前期和建设管理工作。
(二十一)落实水利工作的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水行政执法的制度建设。监督和指导水行政执法工作。指导协调查处重大涉水违法案件;承办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工作。
(二十二)督促检查水利重大政策、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负责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二十三)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二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和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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