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2022年6月2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根据该《办法》,结合定州实际,起草了《定州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实施意见》。
二、主要内容
《定州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实施意见》共18条,主要包括六方面内容。一是明确了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内涵: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要求或者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确定其是否继续适用或者修改、废止、宣布失效等。二是规定了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期限:坚持定期清理和日常清理相结合。每2年至少清理一次,但有四种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清理。三是建立了定期评估制度:制定机关可以根据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结合国家重大决策部署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制订年度评估计划,确定年度评估项目。实施机关应当按照要求对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并将评估报告和清理建议报送制定机关。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实施机关必须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应当报告制定机关重新发布;需要修改的,按程序办理。四是确定了清理主体责任:实施机关负责对规范性文件提出清理意见;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实施的规范性文件,由主要实施机关联合其他实施机关提出清理意见。因机构改革涉及职责调整的,由现承担相关职责的机关提出清理意见。同时,对应当予以废止、宣布失效、予以修改的情形进行了明确规定。五是规范了清理标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按照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可操作性、实效性五个标准进行。六是细化了清理程序:规范性文件清理前由司法局制定清理方案,实施机关按照方案要求形成初步清理意见报送司法局审查,司法局经审查研究后形成清理决定草案报市政府审定,清理决定经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或政府负责同志审签后向社会公布。
三、出台意义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严格维护法治统一、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具有积极意义。《实施意见》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清理主体责任,规范了清理工作程序,有助于行政机关依法、科学、及时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保障文件与立法、政策、决策相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