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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州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等12项制度文件解读
发布时间:2022-08-0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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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519日,市政府印发了《定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等12项制度,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处理好农民和土地关系为主线,以保障农民基本居住权为前提,以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体系为重点,按照国家《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厅字〔202018号)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定州实际,市宅改办认真研究、组织起草了《定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等12项制度。这12项制度是市政府20221月份印发的《定州市农村宅基地资格权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等3项制度的全面补充和完善,经多次市乡村三级干部及省市专家座谈会广泛征求意见,经市政府法制专家咨询委员会审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以市政府名义印发实施。

二、主要内容

(一)《定州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1. 总则。对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农村宅基地实行三权分置宅基地管理遵循原则进行了详细规定

2. 宅基地规划和用地管理。

3. 宅基地所有权。农村宅基地依法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4. 宅基地资格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按照法定面积标准,依法无偿、长期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

5. 宅基地审批管理。依法执行农村村民一户一处宅基地制度,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宅基地的用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定200平方米的限额标准。

6. 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对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做了详细规定。

7. 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建立农村宅基地及住房建设自治管理议事协商制度。完善民主监督制度。建立健全宅基地矛盾纠纷调解机制。

(二)定州市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指导意见(试行)》

1. 缴纳宅基地有偿使用对象、有偿使用范围及起征面积

2. 收取标准。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遵守法律、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利于工作的原则,制定本村有偿使用费起征面积针对一户一宅一户多宅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别做规定。

3. 缴纳方式。分为按年度缴纳按时间段缴纳。

4. 收费主体和拒缴措施。宅基地有偿使用费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收取。详细规定拒缴惩处措施。

5. 管理及使用。实行村财乡管,集体经济组织应将账务情况报乡镇政府备案,并向村民公开收支明细。

(三)定州市农村宅基地退出暂行办法 

1. 明确责任。乡镇(街道)是宅基地退出的责任主体;村委会是宅基地退出的实施主体。

2. 退出方式。分为无偿退出和有偿退出两种方式。并对退出条件进行了详细规定。

3. 补偿标准。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协商确定,参照征地区片价+地上附着物方式进行补偿。

4. 执行方案。

5. 退出程序。提出申请、乡镇(街道)审核、签订协议、办理注销登记手续、腾退房屋、乡镇(街道)登记造册

6. 宅基地使用。统一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调配安排使用

(四)定州市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暂行办法

1. 总则。对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抵押范围进行了详细解释说明,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农民宅基地改革试点。

2. 贷款条件对借款人贷款条件、借款人居住场所、申请材料进行了详细说明。

3. 贷款对象、用途及要素贷款对象贷款用途贷款额度贷款利率贷款期限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4. 抵押物价值评估及抵押登记评估方式评估费用和要求抵押登记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5. 抵押物管理与抵押物处置。

6. 激励机制

(五)《定州市农村宅基地增值收益分配指导意见(试行)》

1. 总体要求

2. 分配原则。分为收益决定分配原则科学合理合法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等三个原则

3. 操作程序。制定方案公开公示。

4. 监督管理。做好审计监督严格审批手续落实民主监督做到五严禁

5. 加强工作领导。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乡、村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收益分配制度和制定村级分配方案。市宅改办要妥善解决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中出现的矛盾。

(六)《定州市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确权登记暂行办法》

1. 适用范围。适用于定州市范围内的农村宅基地不包括以任何形式开发的商品住房。

2. 坚持原则。一户一宅,面积法定。宅基地面积区分不同情形予以确认和注记。

3. 区分不同情形,严格确认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宅基地使用权

4. 问题处理。按照不同历史阶段解决面积超占问题结合实际依法处理一户多宅问题违法违规问题其他情形处理;未颁发不动产登记证的情况

5. 建立健全解决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联合处置机制。

(七)《定州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住房财产权交易规则(试行)》

1. 总则对宅基地流转情形做详细规定。

2. 交易范围和方式对流转交易条件、交易方式做详细规定。

3. 受理出让申请。出让申请人向交易中心提出申请,按照要求提交纸质文档材料,并按照受理、审核的程序办理

4. 受理受让申请。受让申请人向交易中心提出申请,按照要求提交纸质文档材料,并按照受理、审核的程序办理。

5. 公开发布信息。对交易中心、受让人、出让人在公开发布期间各类情形做详细规定。

6. 合同签约和款项结算

7. 行为规范。对中止、终结决定相关情形进行说明。

8. 附交易合同、前置审批表、资料清单、流程图等。

(八)《定州市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指导意见(试行)》

1. 任务目标一是今年6月底前,建立市、乡、村三级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基本情况台账。二是全市农村村庄完成残垣断壁、废弃濒临倒塌房屋、私搭乱建拆除清理行动。三是深入探索形成农村宅基地利用制度创新成果。

2. 基本原则。坚持底线思维农民主体有序推进改革创新。

3. 健全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管理机制。因地制宜选择利用方式,鼓励闲置宅基地流转、退出,严格用途和安全管制。

4. 多路径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优先保障新增宅基地需求发展乡村产业,稳步推进增减挂钩项目实施,整治利用闲置废弃宅基地,改造利用危旧住房。

5. 保障措施。

(九)《定州市继承农房和宅基地使用权管理办法(试行)》

1.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能被单独继承。继承人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

2. 继承须满足条件、继承顺序、相关特殊情况。

3. 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不能被继承的6种情形。

4.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宅基地上的房屋,及其所占用的宅基地,收归本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

5. 继承房屋的管理。对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继承、继承房屋的不动产登记、由于合法继承形成一户多宅等相关情形进行管理规定。

(十)《定州市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

1. 总则。对本办法适用范围及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金进行了详细说明。

2. 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市财政局设立风险补偿金2000万元,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对启用情形进行了详细规定。

3. 申报程序。申报、审核、审批拨付、追偿。并对贷款金融机构申报风险补偿需提交的资料进行规定。

4. 风险控制。对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及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工作职责进行规定。

(十一)《定州市农村村民“宅内分户”建房管理暂行办法》

1. 农村村民宅内分户建房的定义及坚持原则。

2. 建房标准。原有宅基地面积达到或超过400平方米,应进行宅内分户建房;分户后每户宅基地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分户后每户的房基占地面积(含住房、附属用房)不能超过分户后每户的宅基地实际使用面积。

3. 建房要求。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符合建房建筑的乡村标准和规范要求,满足改厕、改气、建筑质量、消防安全等要求,不得影响相邻人的合法权益。

4. 建房程序。除执行本办法规定外,其他事项依照《定州市宅基地分配和村民建房审批管理办法》执行。

(十二)《定州市农村宅基地资格权保障奖补暂行办法》

1. 坚持原则。一户一宅限定面积保障资格权户户有所居。

2. 保障方式。资格权户自愿放弃资格权进城购买商品房落户的,以户为单位发放一张节地房票到市区购买商品,可以在议定房价的基础上,享受1套房的优惠(宅基地基准地价*200平方米);不到市区购买商品房的,可凭票到所在乡镇(街道)领取相应现金租房保障房租金予以20%的优惠。

3. 办理流程。申请、村民代表大会或村两委会研究同意审批发放节地房票备案。

4. 明确职责。对市资源规划财政农业农村部门相关职责予以规定。

三、出台意义

12项制度的出台,进一步厘清了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之间的关系,推动宅基地制度更加健全、权益更有保障、利用更加有效、管理更加规范,为建立依法取得、节约利用、权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有序、管理规范的农村宅基地制度提供实践经验。

政策文件:
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定州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等12项制度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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