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农村宅基地资格权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等3项制度文件政策解读
市政府印发了《定州市农村宅基地资格权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等3项制度,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处理好农民和土地关系为主线,以保障农民基本居住权为前提,以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体系为重点,根据国家《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及《定州市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定发字〔2021〕35号)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定州实际,市宅改办认真研究、组织起草了以上3项制度,经多次市乡村三级干部及省市专家座谈会广泛征求意见,经市政府法制专家咨询委员会审查,经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以市政府名义印发实施,各乡镇(街道)、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制度相关要求,抓好工作落实。
二、主要内容
(一)《定州市农村宅基地资格权管理指导意见(试行)》
1. 资格权定义。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
2. 如何行使。以“户”为单位,按照“一户一宅、限定面积”原则认定登记,以“户”为单位统一行使。
3. 管理原则。遵循“依据法律、村民自治、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确保户有所居,维护农村稳定。
4. 如何认定。本办法对认定条件、分户原则、认定程序、资格权消灭情形以及暂时退出(退出使用权、保留资格权)、永久退出(同时退出使用权和资格权)两种方式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5. 动态调整和数据库管理。
(二)《定州市农村宅基地流转管理暂行办法》
1. 流转程序。在村民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下,由农户本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在农村产权交易机构进行。
2. 流转方式。转让、出租、入股、赠与等四种方式,并针对这四种方式,分别对流转双方的条件做了详细规定。
3. 交易流程。准备转让、出租的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可以选择协议出让或竞价两种方式进行流转。通过协议转让的,交易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后报村委会把关,流程为申请、审批、交易、流转收益分配、变更登记。通过入股、赠与等方式进行流转的,也须经当地村民委员会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由出让方和受让方依法签订合同,在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鉴证。
(三)《定州市宅基地分配和村民建房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1. 总则。对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行政审批等市相关部门及各乡镇(街道)职责分别做了规定。
2. 申请条件。农村宅基地以户为单位申请,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新审批的宅基地面积每户不超过200平方米。并对批准情形、不予批准情形和材料清单进行了详细规定。
3. 申请流程。对村级申请审查、乡镇审核批准、宅基地批后管理等3个大环节14道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
4. 保障措施。各乡镇(街道)成立村庄建设规划委员会,村级成立宅基地管理小组,负责本地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
三、出台意义
这3项制度的出台,进一步厘清了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之间的关系,推动宅基地制度更加健全、权益更有保障、利用更加有效、管理更加规范,为建立依法取得、节约利用、权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有序、管理规范的农村宅基地制度提供实践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