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定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 发布机构:
- 发文字号:定政发〔2024〕23号
- 发布日期:2024年11月13日
- 有效性:有效
定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定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定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定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定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统筹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精准开展绩效评级,夯实应急减排措施。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预防、预警、应对能力,加强区域应急联动,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最大程度减少污染物排放,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4)《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5)《河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6)《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7)《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8)《河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9)《河北省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
(10)《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
(11)《关于统一京津冀城市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强化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函》(环办应急函〔2016〕225号);
(12)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
(1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冀政发〔2018〕18号);
(14)《定州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定政发〔2018〕78号);
(15)《定州市2024年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16)《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函》(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
(17)《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补充说明的通知》(环办便函〔2021〕341号);
(18)《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环大气〔2024〕6号);
(19)《关于印发〈河北省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冀环大气〔2021〕169号);
(20)关于印发《定州市生态环境领域“一刀切”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定气防〔2020〕59号);
(21)《关于印发<环保服务“两进三送”活动实施>的通知》(2022-128)。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定州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污染天气时,需要各乡镇(街道)、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的应急响应工作。因细颗粒物(PM2.5)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预案有关规定积极应对。因臭氧(O3)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同时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排放源的日常监管。因沙尘、局地扬沙、国境外传输等不可控因素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可视情采取加强扬尘源管控等措施。
(四)预案体系
《定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是定州市政府专项应急预案。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经济开发区和各乡镇(街道)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以及相关企业“一厂一策”操作方案,共同构成定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并与《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相衔接,以其为依据,对相关内容进行分解和细化。
(五)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科学制定减排措施,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带来的危害。
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加强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预报预测,完善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响应体系,提前发布预警,减缓污染程度。
差异管控,安全第一。坚持“多排多限、少排少限、不排不限”,实行差异化管控,严禁“一刀切”。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措施,应符合安全生产管理要求。
属地管理,强化落实。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经济开发区、各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的应对工作,同时要明确有关部门和单位职责分工,确保应急响应工作高效执行。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指挥、组织、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检查评估等工作。组长由市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副市长担任(见附件1)。
(二)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大气办)。办公室主任由主管副市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负责组织落实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大气办)发布的预警信息,组织重污染天气研判、会商以及相关信息发布和上报;督导各成员单位落实应急响应措施;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分析、总结;组建重污染天气专家组、监测预报组、督导检查组;承担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承担措施落实、督导检查、安全生产管理、支持保障等责任。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市公安局、市纪委监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定州市供电分公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融媒体中心、广电网络公司、河北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各乡镇(街道)。各单位主要职责见附件2,各单位通讯录见附件3。
(三)专家组。由生态环境、气象等领域相关专家组成,参与重污染天气监测、会商、预报、预警、响应及总结评估,针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提供技术指导。专家组成员名单见附件4。
(四)监测预报组。由市环境监测中心和市气象局技术人员组成,主要负责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观测及预报,向市大气办提供监测、预报数据信息,为预警、响应提供决策依据。监测预报组成员名单见附件5。
(五)督导检查组。由市大气办牵头,组织市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组成督导检查组,负责对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响应等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履职不到位的提出问责处理意见。
三、监测与会商
(一)监测。市环境监测中心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市气象局负责气象条件观测,同时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研判等工作,并及时报送有关信息,为预报、会商、预警提供决策依据。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外、有可能对本行政区域造成重污染天气的信息进行收集和汇总,为应急预警、响应工作开展提供决策依据。
(二)预报。监测预报组根据气象条件变化趋势,结合实时环境空气质量及本地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对未来10天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及变化趋势进行预测预报。
(三)会商。结合省大气办发布的区域预警通知,市环境监测中心会同市气象局开展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工作。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增加会商频次,必要时请相关专家参与会商。未发布预警信息,但重污染天气已经出现时,要实时会商。
四、预警
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为预警分级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
(一)预警分级
按照重污染天气发展趋势和严重性,将城市预警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黄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二)预警发布与解除
1.预警发布
市政府预测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相应预警启动条件时,一般应提前48小时发布预警信息。当监测空气质量已经达到预警启动条件,且预测持续时间达到预警启动标准的,根据实际污染情况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接到生态环境部、省大气办通报的预警提示信息或区域应急联动统一要求时,密切关注天气形势变化,及时按要求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开展区域应急联动工作。原则上,启动预警的时间尽量安排在工作时间(8:00-18:00),特殊情况根据需求确定。
2.发布程序与方式
当预测未来将出现或已出现重污染天气,接到省大气办发布的预警建议时,市环境监测中心应及时组织联合会商,确定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范围和污染程度。经会商达到预警条件时,填写《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意见》,并报送市大气办,市大气办根据会商意见判断:
当需要发布黄色预警信息时,市大气办于1小时内完成《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解除)审批表》,并由市大气办主任审批。
当需要发布橙色预警信息时,市大气办于1小时内完成《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解除)审批表》,并上报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副组长审批。
当需要发布红色预警信息时,市大气办于1小时内完成《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审批表》,并上报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组长审批。
当市大气办接到省大气办发布区域通知后,于1小时内完成审批程序,区域橙色预警和全省橙色预警由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审批,区域红色预警和全省红色预警由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批。
审批程序完成后,市大气办于2小时内通过预警信息平台发布预警信息,各成员单位在接到预警发布信息后1小时内启动应急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对象为需要采取措施的各成员单位。预警信息包括:重污染天气出现的时间、范围、污染程度、预警级别等。
针对企业和公众的预警信息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据专项实施方案发布。
3.预警降级和解除
市环境监测中心联合市气象局根据空气质量、气象条件滚动监测预报信息进行会商,结合专家意见分析评估重污染天气的现状、潜势,当预测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之下,且预测将持续48小时以上,或接到省大气办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的通知时,应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原则上,解除预警的时间尽量安排在工作时间(8:00-18:00),特殊情况根据需求确定。
当需要解除黄色预警时,市大气办于1小时内完成《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解除)审批表》,并由市大气办主任审批。
当需要解除橙色预警时,市大气办于1小时内完成《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解除)审批表》,并上报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副组长审批。
当需要解除红色预警时,市大气办于1小时内完成《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解除)审批表》,并上报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组长审批。
当市大气办接到省大气办发布区域预警解除通知时,于1小时内完成审批程序,区域橙色预警解除由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审批,区域红色预警解除由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批。
审批程序完成后,市大气办于2小时内通过预警信息平台发布预警解除信息。
(三)预警级别的调整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预警信息发布后,应急响应前,空气质量预测结果发生变化,与预警信息不符的,结合实际及时调整预警级别或取消预警。应急响应后,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依法采取升级措施。预警级别调整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按照预警降级和解除相关规定执行。
(四)发布途径
市委宣传部组织各相关部门、新闻媒体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政府微网、手机短信、微信、报纸、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五、绩效评级及行业减排措施
(一)绩效评级
按照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河北省十一个个行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技术指南》相关要求,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明确绩效分级的行业开展绩效评级工作,确保同一行业、同等绩效水平企业减排措施相对一致;对未明确绩效分级的行业,制定差别化应急减排措施。绩效评级结束后,在市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涉密企业和工程除外),接受社会监督。
(二)减排措施
1.电力生产
国能河北定州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由国家电网统一调度,不采取管控措施,企业自主采取减排措施:严格落实超低排放标准,黄色和橙色预警期间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红色预警期间停止使用国五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
2.焦化
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3.铸造行业
(1)铸件企业
①A 级企业:
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②B 级企业:
黄色及橙色预警期间: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
红色预警期间:所有涉气工序停产;停止使用国五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
③C 级企业:
黄色预警期间: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
橙色预警期间:熔炼工序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
红色预警期间:所有涉气工序停产;停止使用国五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
④D 级企业:
黄色及以上预警期间:所有涉气工序停产;停止公路运输。
(2)铸造用生铁企业
①A 级企业:
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②B 级企业:
黄色预警期间: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
橙色及以上预警期间:烧结、球团限产20%以上,以生产线计(单条生产线的降低生产负荷,以“环评批复产能、排污许可载明产能、前一年正常生产实际产量”三者日均值的最小值为基准核算);橙色预警期间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红色预警期间停止使用国五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
③C 级企业:
黄色预警期间:烧结、球团限产25%(含)以上(单条生产线的降低生产负荷,以“环评批复产能、排污许可载明产能、前一年正常生产实际产量”三者日均值的最小值为基准核算);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
橙色及以上预警期间:烧结、球团限产50%(含)以上(单条生产线的降低生产负荷,以“环评批复产能、排污许可载明产能、前一年正常生产实际产量”三者日均值的最小值为基准核算);橙色预警期间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红色预警期间停止使用国五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
④D 级企业:
黄色预警期间:烧结、球团限产50%(含)以上(单条生产线的降低生产负荷,以“环评批复产能、排污许可载明产能、前一年正常生产实际产量”三者日均值的最小值为基准核算);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橙色及以上预警期间:停产;停止公路运输。
4.砖瓦窑行业
烧结砖C级企业:黄色预警期间,破碎、成型等排放颗粒物工序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橙色预警期间,停产50%(以生产线计),剩余50%生产线禁止新坯进窑或蹲火保窑,破碎、成型等涉及颗粒物排放工序停产,停止公路运输;红色预警期间,企业停产,停止公路运输。
烧结砖D级企业:黄色及以上预警期间,企业停产,停止公路运输。
非烧结砖企业:
(1)引领性企业:
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2)非引领性企业:
黄色预警期间: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橙色预警期间: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红色预警期间:停产;停止公路运输。
5.水泥
水泥制品、粉磨站、矿渣粉引领性企业: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水泥制品、粉磨站、矿渣粉非绩效引领性企业:黄色及以上预警期间,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橙色及以上预警期间,企业停产,停止公路运输。
6.家具制造
(1)A 级企业:
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2)B 级企业:
黄色预警期间: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橙色及以上预警期间:开料、机加工、打磨、施胶、调漆、供漆、涂装、干燥/烘干等涉气排放工序停产50%,以生产线计;橙色预警期间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红色预警期间停止使用国五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
(3)C 级企业:
黄色及以上预警期间:开料、机加工、打磨、施胶、调漆、供漆、涂装、干燥/烘干等涉气排放工序停产;黄色和橙色预警期间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红色预警期间停止使用国五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
(4)使用粉末涂料家具制造的企业:
引领性企业: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非引领性企业:黄色预警期间: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橙色预警期间:涉气排放工序停产50%,以生产线计;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红色预警期间:涉气排放工序停产;停止使用国五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
(5)备注:
红木家具不执行绩效分级:采用榫卯、擦蜡或大漆等传统工艺的企业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采用喷漆等工艺的企业橙色及以上预警期间:涉气排放工序停产;橙色预警期间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红色预警期间停止使用国五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聚氰胺板式家具不执行绩效分级:红色预警期间:涉气排放工序停产;停止使用国五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
7.包装印刷
(1)C级企业:黄色和橙色预警期间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红色预警期间停止使用国五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黄色预警期间,使用溶剂型原辅材料的调墨、供墨、涂布(上光)、印刷、覆膜、复合、清洗等涉VOCs工序停产50%,以印刷机、覆膜机、复合机数量计;橙色预警期间,使用溶剂型原辅材料的调墨、供墨、涂布(上光)、印刷、覆膜、复合、清洗等涉VOCs排放生产工序停产;红色预警期间,供墨、调墨、涂布(上光)、印刷、覆膜、复合、清洗等涉VOCs工序停产。
(2)D级企业:黄色及以上预警期间,调墨、供墨、涂布(上光)、印刷、覆膜、复合、清洗等涉VOCs排放生产工序停产,黄色和橙色预警期间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红色预警期间停止使用国五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
8.人造板制造
C级企业:
黄色预警期间:纤维板和刨花板类企业限产50%,以“环评批复产能、排污许可载明产能、前一年正常生产实际产量”三者日均值的最小值为基准核算;胶合板类企业停产50%,以压机数量计;制胶工序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
橙色及以上预警期间:调胶、施胶、预压、热压、干燥等涉 VOCs 排放工序停产。橙色预警期间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红色预警期间停止使用国五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
9.工业涂装
(1)A 级企业:
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2)B 级企业:
黄色预警期间: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
橙色预警期间:使用溶剂型原辅材料的喷涂、流平、烘干等涂装生产单元限产30%,以环评批复的产量、排污许可载明的产量、近一年实际产量的最小值为基准核算,减少生产批次或减少生产线;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
红色预警期间:喷涂、流平、烘干等涂装生产单元停产;停止使用国五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
(3)C 级企业:
黄色预警期间:使用溶剂型原辅材料的喷涂、流平、烘干等涂装生产单元限产30%,以环评批复的产量、排污许可载明的产量、近一年实际产量的最小值为基准核算,减少生产批次或减少生产线;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
橙色预警期间:使用溶剂型原辅材料的喷漆、流平、烘干等涂装生产单元限产60%,以环评批复的产量、排污许可载明的产量、近一年实际产量的最小值为基准核算,减少生产批次或减少生产线;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
红色预警期间:喷涂、流平、烘干等涂装生产单元停产;停止使用国五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
(4)D 级企业:
黄色及以上预警期间:喷涂、流平、烘干等涂装生产单元停产;黄色和橙色预警期间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红色预警期间停止使用国五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
10.防水建筑材料制造
(1)A 级企业:
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2)B 级企业:
黄色预警期间: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橙色预警期间:停产50%,以生产线计;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
红色预警期间:停产;停止使用国五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
(3)C 级企业:
黄色及以上预警期间:停产;黄色和橙色预警期间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红色预警期间停止使用国五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
(4)塑料类防水卷材企业:
黄色预警期间: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
橙色预警期间:停产50%,以生产线计;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
红色预警期间:停产;停止使用国五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
11.纤维素醚制造
非引领性企业:黄色和橙色预警期间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红色预警期间停止使用国五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橙色预警期间,停产50%,以生产线计;红色预警期间,企业停产。
12.制鞋工业
(1)引领性企业:
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2)非引领性企业:
黄色预警期间: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
橙色预警期间:停产50%,以生产线计;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
红色预警期间:停产;停止使用国五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
(3)不使用胶黏剂、处理剂、清洗剂等不涉气的企业:
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13.汽车整车制造
(1)A 级企业:
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2)B 级企业:
黄色预警期间: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橙色预警期间:使用溶剂型原辅材料的喷涂、流平、烘干等涂装生产单元限产20%,以环评批复的产量、排污许可载明的产量、近一年实际产量的最小值为基准核算,减少生产批次或减少生产线;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红色预警期间:涂胶、喷涂、喷漆、流平、烘干、精饰及修补、注蜡等涂装生产单元停产;停止使用国五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
(3)C 级企业:
黄色预警期间:使用溶剂型原辅材料的喷涂、流平、烘干等涂装生产单元限产30%,以环评批复的产量、排污许可载明的产量、近一年实际产量的最小值为基准核算,减少生产批次或减少生产线;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
橙色预警期间:使用溶剂型原辅材料的喷漆、流平、烘干等涂装生产单元限产60%,以环评批复的产量、排污许可载明的产量、近一年实际产量的最小值为基准核算,减少生产批次或减少生产线;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
红色预警期间:涂胶、喷涂、喷漆、流平、烘干、精饰及修补、注蜡等涂装生产单元停产;停止使用国五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
(4)D 级企业:
黄色及以上预警期间:涂胶、喷涂、喷漆、流平、烘干、精饰及修补、注蜡等涂装生产单元停产;黄色和橙色预警期间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红色预警期间停止使用国五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
14.工程机械整机制造
(1)C 级企业:
黄色预警期间:使用溶剂型原辅材料的喷涂、流平、烘干等涂装生产单元限产30%,以环评批复的产量、排污许可载明的产量、近一年实际产量的最小值为基准核算,减少生产批次或减少生产线;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
橙色预警期间:使用溶剂型原辅材料的喷漆、流平、烘干等涂装生产单元限产60%,以环评批复的产量、排污许可载明的产量、近一年实际产量的最小值为基准核算,减少生产批次或减少生产线;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
红色预警期间:喷涂、流平、烘干等涂装生产单元停产;停止使用国五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
(2)D 级企业:
黄色及以上预警期间:喷涂、流平、烘干等涂装生产单元停产;黄色和橙色预警期间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红色预警期间停止使用国五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
15.玻璃
平板玻璃、日用玻璃、玻璃棉企业黄色及以上预警期间:限产30%及以上,以“环评批复产能、排污许可载明产能、前一年正常生产实际产量”三者日均值的最小值为基准核算;黄色和橙色预警期间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红色预警期间停止使用国五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
玻璃纤维、电子玻璃企业黄色及以上预警期间:非纯氧燃烧熔窑限产30%及以上,以“环评批复产能、排污许可载明产能、前一年正常生产实际产量”三者日均值的最小值为基准核算;粉磨工序停产;黄色和橙色预警期间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红色预警期间停止使用国五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
玻璃后加工企业:
(1)引领性企业:
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2)非引领性企业:
黄色预警期间: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橙色预警期间:停产 50%,以生产线计;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红色预警期间:停产;停止公路运输。
16.涂料制造
涂料制造C级企业:黄色和橙色预警期间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红色预警期间停止使用国五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橙色预警期间,未满足《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的溶剂型涂料及未满足符合国家标准的水性涂料生产车间配料、预混、分散、清洗等工序停产;红色预警期间,配料、预混、分散、清洗、调和、融化、搅拌、过滤、调整、灌装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
涂料制造D级企业:黄色及以上预警期间:配料、预混、分散、清洗、调和、融化、搅拌、过滤、调整、灌装等涉 VOCs 排放工序停产;黄色和橙色预警期间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红色预警期间停止使用国五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
粉末涂料制造非引领性企业:黄色预警期间,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橙色预警期间,破碎、研磨工序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红色预警期间,企业停产,停止运输。
17.陶瓷
卫生陶瓷、日用陶瓷、园林艺术陶瓷、特种陶瓷和其他陶瓷:
(1)引领性企业:
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2)非引领性企业:
黄色预警期间: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橙色预警期间:烧成工序停减产 30%(含)以上,以生产线计;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红色预警期间:停产;停止公路运输。
18.橡胶制品
(1)A 级企业:
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2)B 级企业:
①轮胎制品制造,橡胶板、管、带制品制造,橡胶零件制造,运动场地用塑胶制造,其他橡胶制品制造:
黄色预警期间: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橙色预警期间:混炼、硫化等涉 VOCs 排放工序停产30%,以炼胶机、硫化机停产数量确定停产比例。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
红色预警期间:混炼、硫化等涉 VOCs 排放工序停产。停止使用国五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
②日用及医用橡胶制品制造:
黄色及橙色预警期间: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红色预警期间:配料、浸渍、氯洗、硫化等工序停产;停止使用国五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
(3)C 级企业:
①轮胎制品制造,橡胶板、管、带制品制造,橡胶零件制造,运动场地用塑胶制造,其他橡胶制品制造:
黄色及橙色预警期间:混炼、硫化工序停产50%,以炼胶机、硫化机停产数量确定停产比例,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
红色预警期间:混炼、硫化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停止使用国五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
②日用及医用橡胶制品制造:
黄色预警期间: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橙色预警期间:限产 30%,以环评批复的产量、排污许可载明的产量、近一年实际产量的最小值为基准核算;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
红色预警期间:配料、浸渍、氯洗、硫化等工序停产;停止使用国五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
(4)D 级企业:
①轮胎制品制造,橡胶板、管、带制品制造,橡胶零件制造,运动场地用塑胶制造,其他橡胶制品制造:
黄色及以上预警期间:混炼、硫化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黄色和橙色预警期间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红色预警期间停止使用国五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
②日用及医用橡胶制品制造:
黄色预警期间: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橙色预警期间:限产50%,以环评批复的产量、排污许可载明的产量、近一年实际产量的最小值为基准核算;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
红色预警期间:配料、浸渍、氯洗等工序停产;停止使用国五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
轮胎翻新企业:
黄色及以上预警期间:所有涉气工序停产;停止公路运输。
19.有色金属压延
C 级企业:
黄色及橙色预警期间:熔炼工序停产50%,以熔炼炉和产能计;挤压、喷涂、辊涂等工序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
红色预警期间:停产;停止公路运输。
20.有机化工
(1)地方B级企业:黄色及以上预警期间:黄色和橙色预警期间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红色预警期间停止使用国五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橙色预警期间:限产30%(含)以上(以排污许可载明的产能为基准核算),以减少投料量的方式或反应罐停产数量确定限产比例。红色预警期间:限产50%(含)以上(以排污许可载明的产能为基准核算),以减少投料量的方式或反应罐停产数量确定限产比例。
(2)地方C级企业:黄色预警期间:限产30%(含)以上(以排污许可载明的产能为基准核算),以减少投料量的方式或反应罐停产数量确定限产比例。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橙色预警期间:限产50%(含)以上,以排污许可载明的主要生产设施为基准,在缺少排污许可载明数据情况下,可以依次以实际生产,或环评记载的主要生产设施为基准;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红色预警期间:停产,停止使用国五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
21.农用及园林用金属工具制造
(1)地方B级企业:黄色和橙色预警期间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红色预警期间停止使用国五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橙色预警期间,涉气工序停产30%,以加热炉或产能计;红色预警期间,涉气工序停产50%,以加热炉或产能计。
(2)地方C级企业:黄色预警期间:涉气工序停产30%,以加热炉或产能计;喷涂工序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橙色预警期间:涉气工序停产50%,以加热炉或产能计;喷涂工序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红色预警期间:涉气工序停产,停止使用国五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
22.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
(1)地方B级企业:黄色和橙色预警期间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红色预警期间停止使用国五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橙色预警期间:涉气工序停产30%,以生产线计;红色预警期间:涉气工序停产50%。
(2)地方C级企业:黄色预警期间:涉气工序停产50%,以生产线计;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橙色和红色预警期间:涉气工序停产(镀锌锅可采取保温作业);橙色预警期间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红色预警期间停止使用国五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
23.塑料制品
(1)地方B级企业:黄色和橙色预警期间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红色预警期间停止使用国五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橙色预警期间: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30%;红色预警期间: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
(2)地方C级企业:黄色及橙色预警期间: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50%,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红色预警期间: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停止使用国五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
24.商砼、沥青搅拌站
地方非引领性企业:黄色预警期间: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
橙色、红色预警期间:停产,橙色预警期间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红色预警期间停止使用国五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
25.肥料制造(除煤制氮肥)
(1)地方B级企业:黄色和橙色预警期间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红色预警期间停止使用国五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橙色预警期间:涉气工序停产30%,以生产线计;红色预警期间:涉气工序停产50%。
(2)地方C级企业:黄色和橙色预警期间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红色预警期间停止使用国五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黄色预警期间:涉气工序停产30%,以生产线计;橙色预警期间:涉气工序停产50%;红色预警期间:涉气工序停产。
26.其他非重点行业
(1)食品制造、农副产品生产制造
食品制造企业,包含面粉加工、牲畜屠宰、调味品加工、熟食加工、蔬菜加工、液体乳制造等企业,牵扯到国计民生。此行业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不采取统一减排措施,各企业自主减排,建议黄色和橙色预警期间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红色预警期间停止使用国五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
(2)垃圾焚烧发电
目前定州市只有2家企业,定州市瑞泉固废处理有限公司和中节能定州环保能源有限公司。此行业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不采取统一减排措施,企业自主减排,建议黄色和橙色预警期间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红色预警期间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停止使用国五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厂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
(3)其他行业企业
适用范围为除39个重点行业企业、食品副食加工、垃圾焚烧企业外的其他企业,且不包括战略新兴企业、重点出口企业、民生保障企业等列入正面清单企业外的所有企业。
建议措施:非燃煤、非燃油、不使用生物质锅炉、燃气炉窑小于1.4兆瓦的、不在城市建成区等敏感区域内的企业,黄色和橙色预警期间不予以停限产,但需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红色预警期间涉气工序停产,停止使用国五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
六、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分级
应急响应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Ⅲ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Ⅰ级应急响应。
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启动Ш级应急响应;
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启动Π级应急响应;
发布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启动Ι级应急响应。
(二)应急响应启动
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后,按照市应急预案及时启动应急响应,采取与预警等级对应的应急响应措施,也可根据城市大气污染特征,适当调整应急响应措施。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有关工作。
(三)应急响应措施
1.精准实施差异化管控
工业企业减排措施应以停止排放污染物的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设备)为主,在确保减排量可核实的情况下,也可采取降低生产强度,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治理效率的方式,减少污染排放。不可临时中断的生产线或生产工序,提前调整生产计划,确保应急响应期间能够落实减排措施。应避免对非涉气工序、生产设施采取停限产措施,确保应急管控措施精准到位,降低对企业正当生产经营的影响。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减排清单,做到涉气企业全覆盖,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应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一厂一策”操作方案,载明企业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明确应急减排措施具体的停限产生产装置、工艺环节和各类关键性指标,做到“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对生产工序简单,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实施全厂停产、整条生产线停产和轮流停产的工业企业,可只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公示牌”。
(1)重点行业企业
重点行业企业指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中确定的39个行业企业和《河北省十一个行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中确定的11个行业企业等。本市应严格按照相关《技术指南》要求开展绩效评级,制定差异化管控措施。
(2)小微涉气企业
小微涉气企业指电子元件、精密机加工、本册印刷、服装加工等非燃煤、非燃油、污染物年排放总量100千克以下且不含有生态环境部《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的企业,应急响应期间不予停限产,但需在黄色和橙色预警期间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红色预警期间停止使用国五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
(3)一般工业企业
一般工业企业指除重点工业企业和小微涉气企业之外的工业企业。其中,非燃煤、非燃油、不使用生物质锅炉、燃气炉窑小于1.4兆瓦的、不在城市建成区等敏感区域内的企业,黄色和橙色预警期间不予以停限产,但需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红色预警期间涉气工序停产,停止使用国五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塑料制品行业可参照执行。在城市建成区等敏感区域内的,或使用上述锅炉或炉窑的企业,结合企业所处地理位置和实际排放量,制定差异化的“一厂一策”管控措施。
(4)民生保障企业
民生保障企业指涉及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市政污水厂污泥和危险废物、农副食品加工、饲料加工(不含燃煤、生物质锅炉)、中药饮品和制剂等涉及民生的保障类企业。应急响应期间实施“以热定产”“以量定产”,根据其承担的任务量和供暖面积等参数,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科学制定应急减排措施。
2.应急响应措施
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引导公众加强防护、倡议公众减少污染排放和强制性污染减排。
(1)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①引导公众加强防护
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和企事业单位等,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
②倡议公众减少污染排放
倡导公众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高1-2℃,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尽量减少对含挥发性有机物、产生异味及油烟等产品的使用。
③强制性污染减排
工业企业管控措施。依据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清单,严格依法落实各项应急减排措施(见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
移动源管控措施。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城市建成区新107国道以西(定州大酒店以西);新107国道南环路以北;新107国道与清风北街交叉口以南;京广铁路以东(不含以上道路)的市区道路内依法禁止重型和中型柴油及燃气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旭阳焦化重型载货车辆沿107国道向北通行,禁止驶入主城区)。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涉及原料和产品运输的单位应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其中,日常进出超过10辆的用车单位应纳入重点监管范围。
面源管控措施。加强施工工地和交通扬尘控制。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依法停止露天作业(参与绩效评级的企业,按照绩效评级措施执行);除应急抢险外,原则上,施工工地依法禁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作业等;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依法禁止上路;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城市主要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增加湿扫和洒水频次(冰冻期除外),但应避开早、中、晚城市交通高峰期。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焚烧。
(2)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①引导公众加强防护
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市教育局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可采取弹性教学,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②倡议公众减少污染排放
倡导公众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高1-2℃,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自觉停驶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机动车;尽量减少对含挥发性有机物、产生异味及油烟等产品的使用。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③强制性污染减排
工业企业管控措施。依据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清单,严格依法落实各项应急减排措施(见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
移动源管控措施。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城市建成区、城区内依法禁止重型和中型柴油及燃气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旭阳焦化重型载货车辆沿107国道向北通行,禁止驶入主城区)。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焦化、水泥熟料、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沥青混凝土等行业物料和产品公路运输采用纯电动、燃料电池重型载货车辆或国六排放标准的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其他涉及原料和产品运输的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其中,日常进出超过10辆的用车单位应纳入重点监管范围。
面源管控措施。加强施工工地和交通扬尘控制。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依法停止露天作业(参与绩效评级的企业,按照绩效评级措施执行);除应急抢险外,原则上,施工工地依法禁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作业等;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依法禁止上路;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城市主要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增加湿扫和洒水频次(冰冻期除外),但应避开早、中、晚城市交通高峰期。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焚烧。
(3)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①引导公众加强防护
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市教育局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可采取弹性教学,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②倡议公众减少污染排放
倡导公众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高1-2℃,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自觉停驶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机动车;尽量减少对含挥发性有机物、产生异味及油烟等产品的使用。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③强制性污染减排
工业企业管控措施。依据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清单,严格依法落实各项应急减排措施(见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
移动源管控措施。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城市建成区实施单双号限行,城市建成区、城区内依法禁止重型和中型柴油及燃气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旭阳焦化重型载货车辆沿107国道向北通行,禁止驶入主城区)。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焦化、水泥熟料、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沥青混凝土等行业物料和产品公路运输采用纯电动、燃料电池重型载货汽车(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其他涉及原料和产品运输的单位禁止使用国五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其中,日常进出超过10辆的用车单位应纳入重点监管范围。
面源管控措施。加强施工工地和交通扬尘控制。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依法停止露天作业(参与绩效评级的企业,按照绩效评级措施执行);除应急抢险外,原则上,施工工地依法禁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作业等;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依法禁止上路;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城区主要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增加湿扫和洒水频次(冰冻期除外),但应避开早、中、晚城市交通高峰期。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焚烧。
3.补充说明
(1)应急减排清单覆盖所有涉气企业。涉气企业分为重点涉气企业、非重点涉气企业、零排放企业、微污染企业。按照“多排多限、少排少限、不排不限”的原则,优先管控污染物排放量大的工业企业,减排措施明确到生产环节、生产设施。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对工业企业进行绩效评级,原则上,绩效评级为A级的企业,自主采取应急减排措施;绩效评级为B级、C级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和减排比例要求,采取停产、限产措施。对国家和省未明确应急减排措施的行业,根据行业排放水平、对周边人群健康影响程度和当地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情况,自行制定应急减排措施。
(2)严防应急响应“一刀切”。区域应急响应时,应按要求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当污染达到相应级别时,再采取引导公众加强防护措施,引导公众加强防护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可分开执行。焦化、玻璃等生产工序不可中断、且在减排措施落实过程中污染物排放波动较大,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或短时间内难以完全停产的行业,应预先调整生产计划,确保在预警期间能够按照相关要求,有效落实应急减排措施。
(3)严防限行“一刀切”。当紧急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时,当天不采取机动车限行措施。在应急响应车辆限行措施中,不包括军队、警务、环境执法、消防、急救、抢险、邮政(快递)、保险勘验救援、民生保障、环卫作业车辆和单位通勤车、公交车、出租车、清洁能源汽车、残疾人专用车及其他特定车辆。对个人、家庭两部以上车属同组限行情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为其中一部车办理号牌变更服务。
七、建立正面清单制度
按照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全省第三批生态环境监管正面清单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确定工业企业和建设项目正面清单,实施工业企业和建设项目的正面鼓励清单制度。
(一)工业企业
市大气办组织发改、科工、商务、住建、城管等有关部门,对纳入正面清单的工业企业,逐一开展核查,摸清生产工艺、主要产品、治理设施、排污状况等,对符合条件的纳入正面清单。市政府研究确定,经媒体公示无异议后报省大气办。
对有外贸订单等特殊要求的企业,在要求时限完成任务量期间,可少限产或不予限产,完成生产任务和订单后,仍需按应急减排要求执行,此类企业清单由市商务局把关确定,经市大气办汇总后报省大气办备案。
对于上述工业企业和为重点建设项目提供保障类企业,应达到B级绩效分级水平,未参与评级的保障类企业,由市政府集中选取运营手续齐全、环保管理规范、污染治理设施完善的优质企业,本着环保标准从高从严、污染防治措施从严从细的原则,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要求。保障类企业在预警期间仅准许从事特定保障任务的生产经营。如保障类企业超出允许生产经营范围、保障类工程未做到绿色施工相关要求的,一经发现,应立即移出保障清单。
(二)重点建设项目
对纳入正面清单重点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八条扬尘污染治理达标验收标准。纳入正面清单的重点建设项目,免于一般性执法检查,利用工地视频监控和在线监测体系开展远程执法抽查,对发现问题及时提醒,督促整改。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仅对施工场地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等建设工序予以启动应急响应,其他建设工序正常施工,不得要求全面停工停产。交通运输、城管执法、公安等部门,为此类建设项目的物料运输车辆发放“绿色通行证”,科学合理划定通行路线,有效减少路上通行时间,确保原辅料通畅运抵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减少车辆排放。重点建设项目经市政府研究确定,经媒体公示无异议后报省大气办。
(三)具体要求
列入正面清单的重点工业企业和重点建设项目,制定“一厂一策”操作方案,并实时关注空气质量预报信息,根据天气变化趋势合理安排施工或生产周期和原辅料运输,尽量减少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车辆运输;运输车辆应使用新能源汽车或达到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运输车辆要采取苫盖或密闭箱式运输,严禁遗撒引起扬尘污染,尽最大努力减少污染物排放。保障类车辆包括保障民生和城市正常运行的运输车辆、为正面清单的工业企业和重点建设工程运输物料的车辆等。使用重型载货车辆的保障类车辆,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
八、措施实施
(一)责任落实
各成员单位接到预警指令后,应按照本部门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规定,组织开展应急响应工作。经济开发区、各乡镇(街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承担属地重污染天气应急主体责任,组织企业严格执行应急响应措施;各部门加强对职责范围内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的组织管理,细化各项措施的实施。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重污染天气期间施工扬尘、渣土车遗撒、工业停限产、车辆限行等措施的检查力度,发现违法行为从重处罚。
重污染天气期间,成员单位及各乡镇(街道)要按要求及时反馈应急措施落实情况。
(二)信息发布与宣传
市委宣传部应加大重污染天气应对宣传,组织相关单位及媒体依据应急预案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的信息发布、响应工作宣传。全面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和应急响应措施,密切关注舆论,及时积极正面引导舆论,回应社会关切,动员社会参与,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及时通过政府网站、电视、广播、报纸、网络、手机等渠道发布预警信息,方便公众及时了解重污染天气情况及相关应急措施,加强自身健康防护,引导公众支持参与改善空气质量的行动。
凡向社会提供信息服务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免费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解除信息,以及公众防护、倡议性减排措施等相关信息。
(三)公众监督
市大气办向社会公布公众监督举报方式,鼓励公众对企业停产限产、机动车限行等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实名举报,市大气办接到举报后,将举报内容反馈至督导检查组,经核查属实的给予奖励,对散布谣言并造成恶劣影响者追究责任。
九、信息上报和总结评估
市政府在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次日起,向省大气办报送前一日应急响应情况。每次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终止后2日内,本市要对本次过程应急响应情况进行总结。
有关部门和企业应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记录,建立台账制度。市大气办根据总结结果,应急预案、实施方案需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在完成修订后报省大气办。
十、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市大气办要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责任体系,明确各部门职责,建立部门之间协同联动工作机制,统筹重污染天气的预报、会商、预警与应急响应等工作。
(二)经费保障
市财政局要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和标志性战役目标任务合理安排资金,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督导检查,以及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应急技术支持和应急演练等各项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三)物资保障
市大气办要制定应急响应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人员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并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四)安全保障
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后,工业企业管控措施需要应急管理部门审批的,经批准后方可实施。生产经营单位依法限产、停产期间,市应急管理局和市生态环境局要加强沟通协调,依法确定限产停产企业安全风险等级,对风险较大的企业,要派专家及监管人员到现场,按照各自职责开展风险辨识,全面排查隐患,确保生产经营单位限产、停产期间安全稳定,避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件。在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中,企业应在应急响应启动、终止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相关要求确保应急响应全过程符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并有序实施。
(五)落实保障
市大气办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的监督帮扶工作方案,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建立市、乡镇(街道)、村监督帮扶的包联机制,有关成员单位要深入基层对职责范围内工作的落实情况加强督导,保障应急减排措施有效落实。对应急响应期间未落实减排措施、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追究责任。
(六)预报预警能力保障
加强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能力建设,充实预报预警力量,完善环境空气质量模拟、预报预警模型等软硬件设施,提升预报员业务水平。加强环境空气质量、气象条件预测预报等相关领域研究。
市生态环境、气象等部门加强预警、预报、会商工作,重污染天气时增加会商频次,提前1-2天发布预警信息,给足企业应急响应准备时间。
(七)医疗卫生保障
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所致疾病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库,并按照预案做好患者诊治工作,确保应急状态下相关医务人员及时到位。加强相关医疗物资储备与应急调配机制建设。以易感人群为重点,加强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常识宣传教育。
十一、预案管理
(一)预案宣传
各相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充分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及信息网络,加强预案以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健康防护等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二)预案培训
各相关部门、经济开发区和各乡镇(街道)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与时间,确保培训规范有序进行。
(三)预案备案
各相关部门、经济开发区和各乡镇(街道)要根据《定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要求,及时修编《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并报送市大气办。工业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一厂一策”操作方案应向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四)预案演练
各相关部门要定期组织预案演练,重点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信息发布、措施落实、监督帮扶等进行演练,演练后及时进行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五)预案修订
当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发生重大变化,或组织结构及其职责发生重要调整,或在应对实际中发现重大问题等,市大气办适时组织修订。
十二、附则
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应指导辖区内的应急减排清单所涉及的重点企业及重点建设项目,制定“一厂一策”操作方案,并在市生态环境局备案。“一厂一策”操作方案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主要涉气产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并载明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停产生产线、工艺环节和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如天然气用量、用电量等)。涉气企业应制定“一厂一策”公示牌,安装在厂区入口等显要位置。
本预案和各成员单位实施方案中,相关人员随组织人事变动的,进行相应调整,减排清单将根据企业实际变化情况实施动态管理,变更后15日内报相关部门备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