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大退税减税政策实施力度
1. 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对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7个行业企业,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全额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对新增行业的留抵退税进行测算,优先足额保障退库所需库款,确保留抵退税政策落实落地。(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人行定州市支行负责)
2. 抓紧办理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留抵退税并加大帮扶力度,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6月30日前基本完成集中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按月全额退还。(市税务局、市财政局、人行定州市支行负责)
3. 推进“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行一次性告知、“最多跑一次”,一对一、点对点加强办税辅导,优化电子市税务局、“掌上办税”、无纸化办税等渠道和措施,优质高效办理留抵退税。通过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政务大厅显示屏、线下培训等方式,宣传留抵退税等减税降费政策。加强退税风险防范,依法严惩偷税、骗税行为。(市税务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4. 全面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从信息共享、资格认定、日常服务、项目鉴定等方面细化落实措施,最大限度释放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效应。加强培训辅导、广泛宣传报道,通过新闻报道、信息推送等形式,分类做好政策解读,让企业应知尽知、应享尽享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红利。(市税务局、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
5. 落实阶段性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政策,对购置日期在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内且单车价格(不含增值税)不超过30万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市税务局、市财政局负责)
二、加快财政支出进度
6. 加快转移支付下达。接收到省级转移支付后,尽快将资金落实到具体单位和项目,在项目达到拨付条件后,拨付资金,确保快支出、快使用、快见效。(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7. 加大盘活存量资金力度,对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按规定收回财政统筹使用。不足两年的结转资金中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也要收回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支持的领域。(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8. 结合留抵退税、项目建设、助企纾困等需要,科学分配,合理调度库款,压实各部门责任,保障有关工作顺利推进,确保我市平稳运转。(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三、加快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并扩大支持范围
9. 加快新增专项债券发行力度,确保6月中旬发行完毕。(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10. 加快专项债券资金拨付使用,推进项目加快实施,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力争在8月底前基本使用完毕。(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11. 适当扩大专项债券支持领域,在前期确定的交通、农林水利等9大领域基础上,将新型基础设施、新能源项目等纳入支持范围。抓紧储备一批新项目。(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12. 鼓励将专项债券用作重大项目资本金,做好信贷资金和专项债券资金的有效衔接,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优先安排。(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四、完善政府采购支持政策
13. 落实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预留中小企业份额30%以上的要求,采取采购项目整体预留、合理预留采购包、要求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的方式进行预留、要求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等方式,将适宜由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预留给中小企业。(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14. 提高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份额预留比例,明确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40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适宜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400万元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前提下,按照统一质量标准, 2022年下半年,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提高至40%。(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15. 提高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6%-10%提高至10%-20%。适当提高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五、扩大实施社保费缓缴政策
16. 在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的前提下,对符合条件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阶段性缓缴养老、工伤、失业3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限实施到2022年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负责)
17. 在对餐饮、零售、旅游、公路铁路运输等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养老、工伤、失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政策的基础上,将缓缴政策实施范围扩大到受到疫情严重冲击、行业内大面积出现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其他特困行业,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养老保险缓缴期限到2022年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税务局负责)
六、加大稳岗支持力度
18. 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的参保失业保险的企业,30人(含)以下裁员率不高于20%的参保企业,大型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比例由30%提高至50%,中小微企业由60%提高至90%,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19. 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因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以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等“六类主体”,按每名参保职工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20. 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与现行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不重复享受,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21. 将失业保险总费率由1.5%阶段性降低至1%的政策,由2022年4月底延续实施到2023年4月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七、加强基本民生保障
22. 实施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后进行补缴。在此期间,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缓缴影响。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正常偿还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市公积金中心负责)
23. 加大基本公共服务投入,争取上级农业转移人口资金支持。严格按照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标准,做好资金保障,确保政策落实和上级资金支持。(市财政局负责)
24. 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重点加大对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行业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支持。将符合条件的新市民纳入创业担保贷款扶持范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25. 根据上级政策,落实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及时足额发放补贴,保障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市发展和改革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26. 用好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加强直达资金管理,将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需要帮扶救助的群众手中。(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