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全国稳住经济大盘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国务院、省政府稳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要求,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统筹发展和安全,全力稳住经济基本盘,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落实财税政策
1.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扩围政策。在落实已出台的制造业等6个行业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基础上,按要求对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7个行业企业,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全额退还存量留抵税额。抓紧办理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留抵退税并加大帮扶力度,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6月30日前基本完成集中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加强退税风险防范,依法严惩偷税、骗税等行为。(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负责)
2. 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加强培训辅导,分类做好政策解读,向企业精准送达减免政策,按要求简化优惠办理程序,由事前报送改为留存备查,优化退税审批流程,让企业应知尽知、应享尽享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红利,最大限度释放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效应。(市税务局、市科学技术局负责)
3. 落实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政策。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按规定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市税务局负责)
4.加快财政支出进度。加大盘活存量资金力度,对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使用完的结转资金按规定收回统筹使用,对受疫情等因素影响年度内不能正常执行的财政资金,及时收回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支持领域。加强库款调度,优先足额保障退库所需库款,确保“三保”支出落实到位,留抵退税政策落实到位,疫情防控支出保障到位。(市财政局负责)
5.加快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加快项目前期工作,及时办理立项规划用地环评等前期手续,落实建设条件,使储备项目尽快转化为实施项目。加快专项债券发行使用,力争6月中旬基本发行完毕,同时加快项目建设和资金支付进度,力争在8月底前基本使用完毕。鼓励将专项债券按规定用作重大项目资本金,引导商业银行对符合条件的专项债券项目建设主体提供配套融资支持,做好信贷资金和专项债资金的有效衔接。加快谋划一批新型基础设施、新能源项目,扩大储备项目规模,积极争取上级支持。(市财政局、人行定州市支行、市发展和改革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6.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按要求提高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40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400万元且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前提下,按照统一质量标准,将预留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份额由30%以上2022年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非预留项目要给予小微企业评审优惠,增加中小企业合同规模。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货物和服务项目由6%—10%提高至10%—20%。(市财政局负责)
7. 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为1%政策至2023年4月30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8. 落实社保费缓缴政策。实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在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的前提下,对符合条件地区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阶段性缓缴3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限阶段性实施到2022年底。在对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3项社保费政策的基础上,对受到疫情严重冲击、行业内大面积出现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其他特困行业,扩大实施缓缴政策,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阶段性延长到2022年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负责)
9. 加大稳岗支持力度。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裁员率不高于20%的参保企业,给予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返还比例从30%提高至50%,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提高至90%。支持自主创业,在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20万元、小微企业担保贷款最高300万元基础上,适当放宽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条件、提高贷款额度上限,由此额外产生的贴息资金支出由市财政负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二、落实金融政策
10. 鼓励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贷款及受疫情影响的个人住房与消费贷款等实施延期还本付息。鼓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与中小微企业(含中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等自主协商,对其贷款实施延期还本付息,努力做到应延尽延,本轮延期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不超过2022年底。相关金融机构要加大汽车、货车贷款投放力度,满足购车群体合理需求。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受疫情影响隔离观察或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鼓励金融机构对其存续的个人住房、消费等贷款,灵活采取合理延后还款时间、延长贷款期限、延期还本等方式调整还款计划。对延期贷款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单独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征信记录,并免收罚息。(人行定州市支行、市银保监办负责)
11. 加大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力度。发挥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的市场化带动作用,对于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按照其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2%提供激励资金,引导其加大对困难行业的倾斜力度。加大对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产业贷款投放。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续贷条件的市场主体按正常续贷业务办理,保持合理流动性。(人行定州市支行、市银保监办负责)
12. 推动金融机构减费让利。推动实际贷款利率继续下行。督促指导降低银行账户服务收费、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减轻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压力。(人行定州市支行、市银保监办负责)
13. 提高资本市场融资效率。建立重点培育上市企业后备库,推动更多企业上市,提升企业到资本市场融资的能力。继续支持和鼓励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为重点领域企业提供融资支持。支持和鼓励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建立“三农”、小微企业、绿色、双创金融债券绿色通道,为重点领域企业提供融资支持。(市金融办、人行定州市支行负责)
14.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鼓励开发性银行对基础设施建设和重点项目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优化贷款结构,投放更多更长期限贷款。引导商业银行进一步增加贷款投放、延长贷款期限。鼓励保险公司发挥中长期资金优势,加大对水利、公路、市政、物流等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项目的支持力度。主动协调解决企业和项目融资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政银企良性互动、互信共赢。(市金融办、人行定州市支行、市银保监办负责)
15. 推动房地产贷款平稳增长。合理确定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落实好首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参考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20个基点要求。合理满足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贷款需求。(人行定州市支行、市银保监办负责)
三、 落实稳投资政策
16. 加快省、市重点项目建设。全力做好120个省市重点项目包联帮扶工作,加强跟踪服务,定期调度进展,持续做好项目从谋划落地到竣工投产的各项工作。强化专项债券和中央预算内投资作用,争取形成更多实物工作量,发挥投资拉动作用。(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负责)
17. 加快推动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完善市域快速公路网络,稳步推进G337定州绕城改线段工程建设,力争7月底前主体完工。加快推进515国道、107国道南线绕城工程前期工作,谋划易官公路、市域高速大环线项目。全力推进定州市公路路域环境整治工程、兴定东路新建工程及定州市高铁沿线便道硬化工程。启动定州东客运枢纽站项目。持续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改造提升50公里农村公路。(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18. 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稳妥有序推进综合管廊建设,在城市老旧管网改造等工作中协同推进管廊建设,在城市新区根据功能需求积极发展干、支线管廊,推动实施一批具备条件的地下综合管廊项目。按要求探索入廊管线有偿使用机制。(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
19. 加强建筑工地管理服务。对建筑工地除存在重大质量、安全、环境风险隐患拒不整改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项目外,一律不责令停止施工或停业整顿,切实保证项目正常施工。公安机关成立服务重大项目建设工作专班,实行“一项目一民警”联络机制,维护重大项目周边治安秩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负责)
20. 稳定和扩大民间投资。鼓励民间投资以城市基础设施等为重点,通过综合开发模式参与重点领域项目建设,全力保障唐河生态治理、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园博园PPP项目建设进度,按计划完成年度投资。在供应链产业链招投标项目中对大中小企业联合体给予倾斜,鼓励民营企业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参与关键基础产品和技术攻关突破。(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科学技术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四、落实促消费政策
21. 稳定增加汽车、家电等大宗消费。按要求全面取消符合国五排放标准小型非营运二手车迁入限制,落实二手车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备案和车辆交易登记管理规定,解除针对皮卡车的通行限制。鼓励汽车经销企业开展家用新车促销和汽车下乡、推广新能源汽车等汽车促消费活动。加强城镇停车设施和充电桩、换电站等配套设施建设,加快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客运枢纽等区域充电桩(站)建设。鼓励商家开展家电以旧换新促消费活动。(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
22. 开展消费促进活动。积极组织参加“幸福河北欢乐购”“购车节”“中国农民丰收节”等线下促销活动,依托“618”“双11”等网购节,开展线上促销活动。发放文化和旅游惠民卡、电子券、折扣券等,刺激消费,扩大内需。完善便利店、综合超市、菜市场、便民市场等社区商业配套设施。(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
五、保障粮食能源安全
23. 落实粮食收益保障等政策。在前期已发放农资补贴的基础上,及时发放第二批农资补贴,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合规发放到位。落实国家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新增市级储备5.07万吨,增强政府储备应急能力,保障我市常住人口6个月的口粮消费需求。(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负责)
24. 保障能源稳定供应。落实电煤中长期合同签订及履约工作,保障迎峰度夏电力电煤供应安全。加快推进整市屋顶分布式光伏试点建设,确保年内新增并网装机100兆瓦,谋划实施新型储能项目,提高我市可再生能源利用率。积极推进深泽至定州天然气支线管道等项目建设,确保天然气稳定供应。强化煤电油气运等要素及重要物资保障、监测、预警和协调调度,减少季节性、时段性能源短缺对企业连续生产的影响,确保能源安全。(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
六、保障产业链供应链稳定
25. 降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成本。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水、用电“欠费不停供”,设立6个月的费用缓缴期,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在用电方面与供电公司对接,由供电公司提供其“电e金服”平台服务,拓展融资渠道,切实减轻中小企业和个体用户负担。2022年中小微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再降10%。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行业收费,取消不合理收费,规范政府定价和经营者价格收费行为,对保留的收费项目实行清单制管理。(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通信办、市行政审批局、市供电公司负责)
26. 推动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2022年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的,减免3个月租金,力争在上半年完成减免主体工作。对2022年租期分属不同承租人的,根据不同承租人实际租期按比例减免。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2022年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主动减免房屋租金的出租人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国资办)、市市税务局负责〉
27. 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的纾困支持力度。鼓励外卖等互联网平台企业进一步下调餐饮业商户服务费标准,降低相关餐饮企业经营成本。2022年继续实施旅行社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维持100%暂退比例。落实2022年免征公交客运、出租车、道路客运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政策。落实中央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要求,按要求开展补助资金清算工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科学技术局负责)
28. 优化企业复工达产政策。落实属地责任,发生疫情实行封控措施前,提前通知并指导辖区内企业做好疫情防控、人员安置、物料运输等生产要素储备,进行闭环生产,最大限度保障企业不停工不停产。扩大重点车辆“白名单”制度企业,最大限度提升车辆通行效率。将省级重点产业链供应链“白名单”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县域特色产业集群头部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省级及以上绿色工厂纳入生态环境监管正面清单,保障其在环保达标条件下不停产不限产。(市科学技术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29. 落实交通物流保通保畅政策。严格落实查验不劝返、检测不等待、核酸不重检、政策不加码等通行管控措施,坚决防止高速公路服务区、收费站等擅自关停问题回潮,对邮件、快递分拨中心、营业点应开尽开。全面取消对来自疫情低风险地区货运车辆的防疫通行限制,对来自或进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市的货运车辆“即采即走即追”。深入开展关心关爱货车司机行动,依法推行轻微免罚、首违不罚。异地客货运司机、快递员到我市检测点进行核酸和抗原检测,视同本地居民纳入检测范围、享受同等政策。(市交通运输局、市邮政公司、市卫生健康局、市财政局负责)
30. 完善环境保护支持措施。实施激励性生态环境绩效分级制度,对单位污染物排放量税收贡献或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企业,在生态环境绩效晋级评价过程中,如部分环保指标暂未达到晋级标准,可先按高一级别实施绩效管理,半年内环保指标达标后正式晋级。实施“零罚款”生态环境执法,2022年二、三季度,生态环境执法采取告知、提醒、帮扶方式,除恶意违法情况外,不再采取罚款方式进行处理,做到轻微不罚、首次不罚、非故意不罚。实施“三个禁用”管控措施,2022年二、三季度,除恶意违法和存在重大环境风险隐患情况外,不再采用限产、停产、停工手段,在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项目正常施工前提下开展问题整改。开展“环评服务百日攻坚”,保障各类建设项目落地实施。(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31. 加大对物流业的支持力度。引导加快推进多式联运融合发展,降低综合货运成本。推进国际陆港项目加快建设进度。依托市乡村三级综合服务体系,加大村级寄递物流综合服务站建设密度,基本实现城区有综合商贸服务中心和物流配送中心、乡镇有商贸中心、村村通快递。(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社、市商务局、市邮政公司负责)
七、着力稳外贸稳外资
32. 支持企业线上线下开拓国际市场。深入开展重点外贸企业包联帮扶工作。发展外贸新业态,重点培育外综服企业,培育新的外贸增长点。组织跨境电商培训,鼓励企业利用知名电商平台开展线上销售,拓宽销售渠道。积极组织企业参加廊洽会、广交会、深圳高交会等线上线下展会,提升交易量。(市商务局负责)
33. 强势推进招商引资。坚持把招商引资作为扩大有效投入、培育经济新增长点的主抓手,大力实施“引凤还巢”工程,充分发挥定州人返乡创业发展大会、商会、协会、展会等平台作用,强化产业链招商、驻点招商、以商招商、以情招商,全面引资引智引企引才,着力引进一批质量效益好、带动作用强的大项目、好项目,2022年全年引进投资亿元以上项目20个以上。(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
34. 积极吸引外商投资。全面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成立市服务外资企业工作专班,做好精准服务,吸引更多国外投资项目。建立外资项目跟踪推进机制,对外资项目进行及时跟进服务,推动在谈项目尽快落地、在建项目加快进度。完善重大涉外经贸活动签约项目落实落地机制,提高项目履约率和外资到位率。对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积极向上级申请奖励资金。(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
八、千方百计保基本民生
35. 落实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公积金,到期后进行补缴,在此期间,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公积金贷款,不受缓缴影响;受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正常偿还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新购首套和改善型住房的缴存人可提取本人及其配偶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夫妻双方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购房支出。(市公积金中心、市财政局、人行定州市支行负责)
36. 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扶持力度。支持中小微企业更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按规定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企业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专科1000元、本科3000元、研究生8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可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扩岗补助和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底,不重复享受。对灵活就业、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高校毕业生,给予最长不超过2年、最高不超过其实际缴费2/3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37. 完善农业转移人口和农村劳动力就业创业支持政策。将符合条件的新市民纳入创业担保贷款扶持范围。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上一年度进城落户人口数量,合理安排城镇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工程,推动脱贫人口、因疫因灾无法外出务工劳动力等群体实现就地就近就业,不断拓宽就业渠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办负责)
38. 完善社会民生兜底保障措施。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及时足额发放补贴,缓解因物价上涨对低收入人口基本生活造成的影响。加强粮油肉蛋果蔬等价格预警分析研判,严厉打击囤积居奇、串通涨价、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确保中央、省级、市级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发放到位。(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39. 持续抓好安全风险防范。做好各类金融风险处置工作,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持续强化食品药品监管。在全市范围内部署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严防交通、建筑、燃气、危险化学品等方面安全事故。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市应急管理局、市金融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
本政策措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具体措施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国家和省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