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定州市委统战部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
检查事项和依据:
1.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个人不是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
依据:《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
2.使用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清真食品专用包装物和清真标志。
依据:《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3.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将清真食品专用包装物用于非清真食品,私自转让或出售。
依据:《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4.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禁食的食品,制售假冒伪劣清真食品。
依据:《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六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
5.生产经营清真食品单位的字号、食品名称、专用包装物、广告用语或图像,含有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忌讳的内容。
依据:《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七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6.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未按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的风俗屠宰加工清真牛羊肉、禽肉。
依据:《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八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