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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指南
发布时间:2021-07-3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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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请创业担保贷款人员类别

    (一)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贷款到期时,男不超过60岁,女不超过50岁),个人信用记录良好且无固定工作岗位的自主创业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上述人员处于自主状态,自主创业时不在机关事业或其他企业就业的各类创业人员。在本市辖区内从事个体创业(含合伙创业、组织创业)和小微企业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二)增加支持群体。一是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体工商户;二是贷款购车专门用于出租运营的个人;三是贷款购车加入网络约车平台的专职司机(需平台提供专职司机“双证”等证明材料);四是符合条件的出租车、网约车企业或其子公司;五是对已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且已按时还清贷款的个人,在疫情期间出现经营困难的,可再次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二、申请贷款需要条件

    申请创业贷款的人员应在创业所在地申请贷款,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且从事的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经营项目不含建筑业,娱乐业,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国家限制项目)。

    三、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期限、标准

    1、贷款额度: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发放的创业贷款最高额度为2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贷款额度人均不超过22万元,总额度最高不超过130万元;小微企业贷款最高为300万元。

    2、贷款贴息和期限:对符合条件发放的个人(含合伙、组织创业)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

    个人(含合伙、组织创业)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期限最长为2年。

    对还款积极、按时足额还款、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四、个体及合伙、组织创业经营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一)个体及合伙、组织创业经营企业向人社部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需提供以下材料:

    1、审查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原件及复印件;

    2、个人征信以经办银行查询征信系统为准;

    3、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经营实体需申请人提交上述资料外,其余合伙人也需同样提交上述材料;

    4、合伙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5、创业担保贷款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资料准备齐全且符合基础条件的,由创业担保贷款管理中心与经办银行联合对申贷人员经营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三)考察合格审批后,申贷人员携带相关资料到指定经办银行办理相关手续,经办银行按规定时限放款。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通知借款人并说明原因,需要补充完善手续的一次性告知贷款申请人。

    五、个体及合伙、组织创业经营企业反担保方式

    1、自然人反担保。反担保人是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担保机构认可的其他具备担保能力的人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原则上提供一名反担保人。

    2、房产抵押反担保。借款人需提供贷款金额两倍以上无任何债务纠纷的房产作为反担保。抵押物需按规定办理他项权利登记。

    3、质押反担保。借款人可用自然人或企业拥有的银行存单作为质押反担保。

    4、第三方机构反担保。具有清偿能力的第三方机构(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或相应经营场所管理机构)需向担保机构保证金账户注入1∶1的担保金作为反担保,到期未能还款的担保机构将直接划扣本金。

    5、担保机构认可的其他反担保方式。

    新发放的1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以及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区(乡村)推荐的创业项目,获得设区的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免除反担保要求。

    六、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一)小微企业向人社部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认定,需提供以下材料:

    1、贷款申请;

    2、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的人员资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与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的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劳动合同备案名册》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认定前1个月全部在岗职工花名册、工资发放表;

    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7、创业担保贷款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资料准备齐全且符合基础条件的,由创业担保贷款管理中心与经办银行联合对申贷企业经营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三)考察合格审批后,申贷企业携带相关资料到指定经办银行办理相关手续,经办银行按规定时限放款。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通知申贷企业并说明原因,需要补充完善手续的一次性告知企业。

    定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楼313室

    定州市创业担保贷款管理中心  

    地址:中山东路473号服务大厅一楼8号窗口

    咨询电话:0312—2589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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