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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公司登记决定书9号
发布时间:2022-01-1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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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公司登记决定
定市监撤字[2021]9号
送达公告
定州市亚信秸秆加工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我局作出《撤销公司登记决定书》(定市监撤字[2021]9号),决定撤销你公司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因你公司未在登记场所地经营,且通过其他方式无法联系送达,根据有关规定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
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5日
 
 
 
 
 
 
 
 
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公司登记决定书
定市监撤字[2021]9号
当事人:定州市亚信秸秆加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MA07TKXY46
法定代表人:杨卫卫
住所:定州市高蓬镇七堡村
成立日期:2016-07-14
2021年5月7日杨卫卫以现场方式向我局反映定州市亚信秸秆加工有限公司冒用其身份信息取得公司变更登记的问题,张建立反映冒用其身份信息设立登记问题已经调查终结,我局已将你公司涉嫌冒名变更登记、设立登记的情况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2021-05-13至2021-06-27,截至公示期满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国市监信[2019]128号)规定,认为冒名登记事实成立。
我局作出了撤销公司登记听证告知书(定市监注登听告[2021]9号),因无法联系到你公司,故于2021年11月3日通过定州市人民政府网公告送达了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定市监注登听告[2021]9号),公示期间,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要求举行听证,也无利害关系人要求举行听证,也无人提出陈述和申辩。
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国市监信[2019]128号)、《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依法做好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冀市监发[2019]241号)的规定,决定撤销你公司的2016年7月14日的设立登记、2016年11月21日的变更登记。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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