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民房恢复重建资金及灾民基本生活补助资金申请、受理、审核办事指南
办事指南
主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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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民房恢复重建资金及灾民基本生活补助资金申请、受理、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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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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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民房恢复重建资金及灾民基本生活补助资金申请、受理、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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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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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第二十条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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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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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贫困,无力自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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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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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户口本复印件、房屋倒损照片、其他受灾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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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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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受理-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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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标准及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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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责任:对各镇上报回的灾情报告、请款(物资)报告、村(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资料、公示材料、经乡镇(街道)审核无误的救济户人口台帐进行受理,符合条件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申请办理程序的,应告知补齐资料或申请办理救灾款物的相关程序。
审查责任:对各镇上报回的相关资料进行进一步核查。
决定责任:根据各镇灾情影响生产生活程度情况、救灾资金情况,集体研究分配方案,并同财政局联合发文。
给付责任:按照规定,及时将下拨救灾款物发放到户。
监管责任:指导各镇将救灾款物发放情况进行公示,将发放台账及时上报,向社会公布救灾款物分配使用情况。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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