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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公司登记听证告知书送达公告007号
发布时间:2021-06-2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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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公司登记听证告知书

[定市监注登听告(2021007]

送达公告

定州顺驰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现将《撤销公司登记听证告知书》[定市监注登听告(2021007]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该撤销公司登记听证告知书内容如下:

撤销公司登记听证告知书

定市监注登听告(2021007

定州顺驰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由本局受理的朱志永提出你公司冒用其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问题,已经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公司登记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明:当事人定州顺驰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在2018年7月3日取得公司开业登记,股东:朱志永,出资比例:50%,认缴出资额:150万人民币,股东:张书英,出资比例:50%,认缴出资额:150万人民币,执行董事;朱志永,监事:张书英。公司住所:定州市西城区芦庄子村,经营范围为:建材、针织品、纺织品、五金产品、办公用品、金属制品、农业机械、化妆品批发、零售;建筑工程机械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朱志永本人称对此毫不知情,其本人从未注册过这家公司,身份信息系被冒用。2021年5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对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实地核查、拨打“定州顺驰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联系电话,均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且在45天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国市监信[2019]128号)规定,认为你公司冒用朱志永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事实成立。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所指的“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拟撤销当事人定州顺驰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撤销公司开业登记,你公司及利害关系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公司及利害关系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书面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听证告知书,特采用公告的方式送达。

联系地址:定州市中兴西路120号

 联系部门: 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科

联系电话0312-2332937

  

202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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