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政务服务中心投诉受理制度
定州市政务服务中心
投诉受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政务服务大厅服务行为,推进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廉洁自律、热情服务,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诉应遵循公平、公正、合理、高效;实事求是,主动接受监督、调解与处理相结合、维护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合法权益并保护投诉人个人信息。
第三条 投诉举报窗口人员收集投诉时应做到态度诚恳,稳定投诉人情绪,耐心倾听诉求,认真做好记录,及时上报调查,积极反馈信息。
第四条 对普通投诉事宜,能够当场处理的应当场处理;不能当场处理的,应向服务对象说明情况并在规定时限内处理并及时反馈,不得无故拖办、延办。
第五条 对于没有明确被投诉人或投诉内容的;不能提供有效证据或投诉内容无法核实的;投诉内容不属于政务服务范畴的;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诉讼程序的,都将不予受理。
第六条 每月对投诉情况进行分析并归档,必要时反馈有关部门,促进政务服务水平全面提升。
第六条 投诉受理部门:运行监管科
投诉电话:2589109